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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
发布时间:2014-11-07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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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本次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以下是本次会议的相关解读。

解读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重大任务。会议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这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是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发展。

法治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之一,法治建设的进程彰显着政治文明的进程。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被写入宪法。2011年,全国人大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2014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为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要议题。可以看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提出,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新的里程碑。

政治文明主要包括政治观念、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文明。在这三个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都提出了一些新观点和新举措。一是在政治法律观念方面,首次在党的决议中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次明确了“依宪治国”等。二是在政治法律制度方面,首次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等。三是在政治法律行为方面,明确提出了“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等等。四中全会精神昭示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的政治方向,这是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发展。

解读二:从法律体系法治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顶层设计为法治国家建设指明了方向。

中央第一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论断,意味着中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没有任何一个模式可以照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实质步伐。“法治体系和法律体系最大的差别,就是法治体系是一个立体的、动态的、有机完整的体系,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都纳入其中,体现了法治的整体要求,而法律体系是静态的制度体系。”

本次全会不仅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还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具体内容,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大体系建设。五大体系是有机统一体,法律法规体系是法治体系存在的前提和运行的基础,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是法治体系的生命,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关键,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屏障,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核心。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目标的提出,要求我们要践行新方略、新部署、新要求,树立法治理念,实现国家与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法治建设的动力要实现由“计划型、强力推动型”向国家主导、政府推动、社会参与三方合力推进转变;法治建设的主体要由单一的国家公共权力主体向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公民的多元主体合作共治转变;法治规范体系由单一“国家硬法”体系向“国家硬法”与社会组织自治规范、乡规民约、社会道德习俗等“软法”规范体系共治协调体系转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既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建设实践教训与经验的总结升华,是改革开放的时代产物,也是党率领亿万人民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实践。相信在这一总目标的指引下,必将推动经济法治化、政治法治化、文化法治化、社会法治化、生态文明法治化,实现富强中国、民主中国、文明中国、和谐中国、美丽中国、法治中国的“中国梦”。

解读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蓝图

十八届四中全会为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设计出宏伟蓝图,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标志性事件,对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突出亮点集中体现为:

一是目标定位创新:对法治战略目标确定可谓高瞻远瞩,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一是实现了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根本转变,着力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二是从分散到整合的转变,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落脚点,实现了从分散、多层次推进法治向顶层设计并统一到法治国家这一宏伟目标的飞跃转变。

二是制度系统创新:提出了由五个体系集成的法治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个体系相互关联、相互衔接、相互融合、连为一体,构成一个法治总系统,无论是建党、建国以来,还是在中国法制史上,都是首次提出,旨在为未来构建了一个宏伟的蓝图。

三是指导思想创新:确保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始终坚持正确路线的三大要求是:一是政治正确,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方向正确,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挥人民主体的积极性,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真统一起来;三是理论正确: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引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里特别强调了法治理论的价值功能,增强了法治实践决策和具体行动的科学性、可预期性、合理性,既符合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普遍规律,又实事求是、密切契合中国历史文化传统与现实国情,从而克服了好高骛远或畏缩不前的局限,摈弃了食洋不化或固步自封的弊端

四是治理理念创新: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以法治来实现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如何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呢?最有效、最可靠、最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就是法治。法治从宏观上讲是治国方略和战略,从微观上又是方式、依据和手段。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最重要的是法治体系;在治理能力中,最重要的还是法治能力,也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来深化改革、推进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这样才能把国家治理好,达到天下大治的目标。

五是宪法实施创新:我们已经形成了共识,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但究竟如何克服宪法实施的障碍,一直争论不休。此次四中全会对此终于有了定论:在模式上,中国不采用美国式的一般法院审查制度,也不用法国式的宪法法院制度,而是采用最高立法机关监督实施制度,即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在内容上,有两点突破:不仅在实体上要健全实施机制,而且还要完善宪法实施的程序机制。

六是法治政府创新:建立行政机关的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这是个全新的提法。其次还要建立决策的责任追究机制,彻底改变以前都负责又都不负责的做法。最后还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一旦出现了事故、发现了问题、造成了损失,一定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体现了党中央用法治管好行政权力的决心。

七是司法改革创新: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司法公正是最引人关注的问题之一, 全会提出了人民对司法的公平感、公正感的评测与实施制度与具体机制改革方案。公平感、公正感是一种精神上的表述,一定要靠制度来保障。制度保障的核心法治理念就是去行政化、去地方化,以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具体有五大创新之举:1、审判和执行分离;2、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就重大问题,某个时期多发问题,派出巡回法庭审理,可以排除干扰;3、建立跨行政区域的法院和检察院,当然,并不是否定现有的省市区县法院、检察院设置,而是在某些领域探讨不按省级和市级来设置;4、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了公共利益,比如环境污染、消费者权利受到损害,检察机关有权代表受损害的不特定的多数人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增强对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的强度和力度,体现司法为民的强效和长效;5、建立排除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制度,坚决防止公共权力执掌者对司法的干扰。具体包括:在反向上,一是不良记录制度,二是干预通报制度,三是责任追究制度;在正向上,建立司法人员履责保护机制,确保司法人员理直气壮、没有顾忌地依法抵制非法干预,不因关系、压力和人情而办错案、做假案、出冤案,防止法外因素对司法裁判的干扰。

八是法治文化创新:在法治理念上,强调树立全民的法治信仰,实现了从法律意识到全民守法再到法治信仰的升级。从上世纪80年代的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民守法,再到这次强调树立全民法治信仰,实现了两次根本飞跃。因为法律的权威来自于人民群众的真诚拥护和内心信仰,而非仅仅建立在外在的强制与威慑之上。所以,弘扬法治精神、发展法治文化、创新法治理论、形成法治思维、善用法治方法,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升法治软实力的关键。

  解读四:构建责任追究制度是本次司法改革最大亮点

十八届四中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司法改革措施,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司法制度,推动了司法的公正性。

中国司法改革的方向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早已确定,提出“建设法制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同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十六字方针,也明确我们的法治建设是为了解决公正问题。四中全会公报中关于司法改革的措施是对之前改革的传承,也是更加具体化的落实。

本次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一措施是对三中全会中提出的“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建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试图解决司法机关受地方党委政府过度干预的问题。同时,我们还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经验,提出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最高法巡回法庭或成为一些跨行政区案件的审判平台。

为保证司法公正,本次司法改革措施中最大的亮点是提出了“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这一措施有助于我们加强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公正,保证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关于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公报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这次措施最大亮点在于打通了律师、法学专家和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两大职业领域的瓶颈,是对国际法治经验和措施的借鉴,从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口碑的律师队伍中考核选拔法官,保证了我们的司法队伍更加的专业化,也能进一步保证司法的公正试行。

解读五:中国司法体制改革路径越来越清晰

本次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些新提法、新举措作为司法改革的亮点引人瞩目。2013年11月12日闭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启动了近年来力度最大的司法改革。

从三中全会到四中全会,短短一年间,司法改革以不可阻挡的脚步向前迈进。“四中全会提出的这些措施在中央政法委研究论证十八届三中全会司法体制改革方案中都有提及。”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将根据辖区的人口、案件数量等设立,“甚至可能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几个地区设立一个法院,这是非常科学的”。四中全会的改革措施承继自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司法改革的部署,与过去两轮司法改革由最高法主导不同,此轮司法改革由中央顶层设计并统一部署。

2014年6月,司法体制改革露出真容。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紧接着,当年7月,最高法院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发布。尽管上述几个重要文件至今尚未公布全文,但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等措施的推出,明确了此轮司法改革“外去司法地方化,内去司法行政化”的目标。除了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四中全会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也是有利于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的举措。

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将打破地域和级别等传统限制。在两审终审制的基础上,巡回法庭的出现意味着,一些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件,跨省(区、市)的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在中院一审后,可能上诉到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而不再一定是传统的省(区、市)高院。

司法地方化的原因,是长期以来地方行政权力对法院、检察院的干预,使得一些时候后两者成为地方私器。司法行政化则使本为监督关系的上下级法院在现实中异化成领导关系。对此,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将有效遏制领导干部干预具体案件。  

对于公报中提到的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早在党的十六大时,进一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就被提出来,当时就提到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分离。法院代表着司法权,而执行是行政权的体现。过去法院既管审判又管执行,“执行不了板子就打在法院身上”。探讨“审执分离”最好的办法是将执行权交给司法行政部门。这一点上,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层面都没有什么障碍,这一改革的地方试点尚未开始。

在“依法治国”方略提出17年之后,党中央的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这将为未来中国建设法治国家描绘出新的更具体的路线图,中国走向法治国家的脚步越来越清晰,进程也必将加快。

 

稿件录入:朱旭    责任编辑: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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