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
新闻来源: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作者:浏览次数:日期:2015-08-13
怎样认识不得“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关于违反规定是指哪些规定的问题。随着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进一步深化,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这些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关键环节对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经济效益,保障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国有经济不断规范经营和发展壮大,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以及产权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充实完善。本项所称“违反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法律法规和规定:《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等。
关于违反规定的具体表现形式。国有企业办理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易发多发的违反规定行为具体表现为:第一类主要包括,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内外勾结、隐匿转移、侵占私吞国有资产;在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与中介机构或其他相关单位相互串通,故意抬高资源和资产价值,或者高价回购低价出卖、侵吞国有资产;在破产前违法隐匿、转移破产财产、压价处分、不法剥离企业财产,造成资产流失;在资产评估上大做文章,压低企业资产价值,截留各种现金收入,隐藏固定资产;在产权处置过程中暗箱操作,不进场公开交易,营私舞弊,存在着私人交易、人情交易和低价交易,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产权,隐匿、侵占、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第二类是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比如产权转让后的收入不纳入国有企业账目,而是在领导人员中集体私分。第三类是有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接受、索取兼并重组的相关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等的财物,低估、低评国有资产,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权益,为其谋取利益。第四类是在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过程中编造或者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第五类是有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企业改制过程中财务审计不严、资产评估不实,出现了国有资产被低估贱卖的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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