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
新闻来源: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作者:浏览次数:日期:2015-08-13
怎样理解不得“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这里规定了两种禁止性行为。
第一,不得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该条明确划清了商业贿赂行为与合法商业行为的界线,经营者在正规账目之外暗中给予、接受财物或其他便利,即属于商业贿赂行为。这种行为的特征一是“账外”,不入正规的账目;二是“暗中”,不在发票或合同中注明。与商业贿赂行为相反,在经济活动中可以给予、接受折扣和佣金,只是折扣和佣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入账”,要依法纳税;二是“明示”,要在合同、发票中注明。企业经济往来中正常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等,应当归企业所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如果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则是贪污行为,必须严格禁止。
第二,不得将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对此禁止性行为,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因企业投资、经营、纳税、吸纳劳动力等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应当归企业所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将这些财物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否则就属于贪污行为。二是,一些地方政府为加速当地经济发展,出台了为当地引进资金、项目的奖励政策,对于按照这种政策应当获取的按引进资金总额一定比例或一定标准提取的奖金或其他物质性奖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否可以领取呢?《党政干部因引进资金、项目按当地政府政策获取奖金等物质性奖励问题如何处理的答复》(中纪办〔2001〕220号)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党和国家对党政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并根据这些要求界定适用奖励政策的范围。为发展地方经济积极作出贡献,是党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义务,不应获取额外报酬。党政干部在引进资金、项目后按一定比例或一定标准获取奖金或其他物质性奖励,实质是有偿中介活动。而且这种活动容易诱发行贿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以及其他以权谋私行为。同时,该答复将领导班子由省部级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作为适用对象。因此,根据该答复,上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为当地引进资金、项目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作为年终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参考条件予以鼓励,而不应适用地方政府对引进资金、项目的物质奖励政策。上述人员因引进资金、项目获取的奖金或其他物质性奖励,可由各级党委政府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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