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
新闻来源: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作者:浏览次数:日期:2015-08-13
如何理解不得“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因其原有的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或者发挥作用,在实践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和退休后,利用其在职期间形成的职务影响和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或者业务渠道,谋取非法利益,损害原任职国有企业利益的情况并不鲜见,有的甚至比较严重。因此,《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的从业行为作出了限制。
准确理解该项规定,应当把握好以下三点。
一是任职或投资的限制范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从防止利用原任职务的影响损害国有企业的利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角度出发,将任职和投资入股限定在一定的范围。这个范围即是“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这里的“有业务关系”,是指所有与原任职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关系,包括:购销业务、服务业务、拆借、担保关系、资产租赁、产权(股权)交易、投融资关系等。如果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休或者离职后所任职或投资入股的公司、企业或者机构等,按照法律规定和工商登记性质,不是“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中介机构”,则不属于限制范围。
二是即使没有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也不得为这些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这里所称的“从事”,指的是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代理”,指的是接受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委托,以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
三是关于时限问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将时限确定为“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与中央纪委全会提出的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和退休后的从业行为规范的限制时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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