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工会工作:
一是要有热情,要爱好工会工作,要有为职工特别是弱势群体职工(患有重大疾病、家庭生活困难、内退等职工)办好事、办实事的思想和意识,真正为职工排忧解难。同时,要刻苦学习工会业务,熟练掌握工会各项业务知识,仅靠一、两次学习培训是不够的,重要的是平时要挤出时间和精力深钻细研,刻苦学习领会工会业务,熟悉掌握了工会业务,工作中才能得心应手,发挥作用,否则,做不好工作。
二是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对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己任,热心为职工服务,敢于为职工说话办事,兢兢业业地做好每一项工作,这样才能让职工满意、领导放心。
一、工会组织建设
2010年公司工会出台了《中国铁路工会中铁四局集团第七工程分公司基层工会工作暂行办法》,大家要认真学习领会,它是指导我们做好工会工作纲领性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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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与企业建立了劳动(用工)关系的职工,本人承认《中国工会章程》,都可以申请加入工会,成为会员。
(1)本人向公司工会申请,并填好“入会申请表”;
(2)公司工会委员会批准并签署意见;
(3)公司工会及时建立会员档案(“入会申请表”和“工会会员劳动保)。
(4)基层工会组织要及时建立《工会会员花名册》,掌握职工人员的动态。
(5)会员在集团公司内部调动,持“会员关系介绍信”至新单位工会登记。
(6)会员调出集团公司,会员本人到公司工会办理关系转移,该会员档案同时调出。
(7)会员调出集团公司或正式退休, 会员本人到公司工会办理互助补充保险退款,原来个人交多少就退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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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是每个工会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局工会根据2005年《最新工会干部培训学习实用手册》42条之规定,作以明确如下:工会会员每月向工会缴纳本人每月基本工资收入0.5%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不计交会费;会员所得各种奖金、津贴、稿费收入,所领取的各种补助费、救济费和各种保险金等,均不计算缴纳会费。工会会员加薪后,应随时调整收费数额,从加薪之月补缴会费。
(1)离岗休息、待岗的职工仍按《中国工会章程》规定,按月缴纳会费。
(2)内部退养职工可在原单位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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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所属各单位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2)基层工会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席1人,1名委员负责工会财产的管理,1名委员负责工会宣传工作。合同额在2亿元及以上的单位必须设专职工会主席,可兼任其它工作。项目经理部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至项目部撤销,刚性单位任期3年。
(3)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必须在本单位成立3个月内召开全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产生。委员的选举可实行有候选人的间接选举,也可按照《中铁四局直接选举基层工会主席办法(试行)》规定,实行直接选举。主席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4)基层工会委员会在本单位党组织以及公司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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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会员大会,传达贯彻上级工会的有关文件、指示和决定,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落实职工民主管理,组织召开职代会(职工大会),执行项目公开制度,做好职工代表提案工作;办理会员入会和会员关系转移手续,建立健全会员信息台账,做好动态管理;落实“三不让”承诺,办理会员一次性困难以及大病救助、助学、互助保险、互助补充保险、短期健康休养、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的上报等手续;组织会员开展“创建学习型项目部、争当知识型职工”、“单位夺红旗”劳动竞赛以及文化体育等活动,联合安质部抓好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协助项目部抓好“三工”建设以及评先评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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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一次。
(2)工会季度工作计划每季度一次。
(3)工会委员会每两个月一次。
(4)会员(职工)大会每季一次。
(5)工会小组会(记录簿自备)每季度一次。
(6)项目部职代会至少召开一次(刚性单位每年召开一次)。
(7)会员﹙职工﹚理论学习每月一次。
(8)文体活动每年至少三次。
(9)女工活动每年一次。
(10)信息(包括通讯报道 、经验材料)每月一篇。
(11)职工伙食账目每月公布一次。
(12)项目公开随时公布。
(13)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活动报表季度上报一次。
(14)职工困难补助每季度一次,帮困助学每年8月上报一次。
(15)公司劳动竞赛资料每半年上报一次。
(16)局劳动竞赛资料每半年上报一次。
(17)年度工会工作总结每年一次。
二、职工民主管理
(一)民主管理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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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听取讨论生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成本情况的报告;
(2)审议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3)审议提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4)评议领导人员;
(5)审议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
(6)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7)选举罢免出席上级职代会的代表;
(8)选举罢免本级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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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内部承包方案;
(2)审议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
(3)审议职工培训计划;
(4)审议职工休息休假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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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围绕生产经营中心,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劳动竞赛、立功评先等群众性经济创新活动,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围绕增强工会活力,组织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不断
提升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3)围绕企业“三个文明”建设,组织开展“三工”建设和“创建学习型企业,争当知识型员工”活动,不断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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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主要包括: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认真落实职代会职权、行使职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职权,召开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企业重大事项及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大力推行厂务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作用等。
职代会制度是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现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权利的平台,具体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审议建议权、决定权、评议监督权、选举权,是连接职工与决策层的基本制度;是综合听取职工意见的平台;是协调出资人、经理层、职工相互利益的平台;是发挥职工聪明才智的平台。因此,开好职代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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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工会应先起草召开职代会的请示,报请项目党组织批准。内容应包括会议拟召开时间、地点、大会指导思想、大会主要议程、代表比例或参会人员等。
②党组织批准后,工会组织选举职代会代表或确定职工大会人员。
③及时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分工,共同做好各项筹备工作。
④做好《共保合同》和《共保合同工资专项协议》的起草与协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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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项目经理报告行政工作。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或单位上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成果、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本年度生产经营目标、计划及实现措施;项目或单位有关发展规划、重大决策;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②书记讲话。
③工会主席报告职代会工作。主要报告发挥职代会作用,强化职工民主管理,维护职工权益情况和工会工作的总结。
④项目领导人员进行大会述职。领导人员向大会报告履职情况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业情况。
⑸民主评议和测评领导干部。组织职工代表对领导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并由上级工会领导向大会公布民主测评结果。
⑹平等、协商、签订共保合同。共保合同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项目经理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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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工期在半年以内的项目经理部,原则上不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如有重要事项,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履行民主程序;
(2)项目工期在半年以上的项目经理部,成立三个月以后,应召开第一次职代会或职工大会;
(3)两年以上工期的项目经理部,中期应召开一次职代会;
(4)刚性单位原则上每年要召开一次职代会;
(5)项目经理部因存续时间有限,职代会原则上不存在换届问题。刚性单位职代会每三年进行一次换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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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务公开制度是职工民主管理日常实现形式的基本制度。厂务公开是我们这些年一直不断深入推进的除职代会之外重要的日常职工民主管理基本制度,新形势下要进一步明确厂务公开的组织领导体系,也就是我们的工作格局:统一领导在党委。内容落实在行政,监督检查在纪委,日常工作在工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党委是第一责任人,行政是第一实施人,纪委是第一监督人,工会是第一协调人的工作格局。这几年,各公司、基层各单位和项目的厂务公开工作,做得较好,通过职工民主管理、职代会、“厂务公开栏”等,公布与职工利益相关的决策事项、重大奖励事项、重要困难补助事项、一个时期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多数职工相关的重要活动以及干部提拔前的公示等等职工关注的问题。同时,公司的信息、网站进行的企业情况的宣传、公布,也是一种厂务公开。这些工作都实施得比较好,很有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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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都要实行厂务公开。要进一步深化,逐步使其内容、程序、形式规范化、制度化。特别是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更应当实行厂务公开;动员和依靠职工群众与经营者共同把单位和项目搞好。
(2)在厂务公开工作中,要切实做好项目领导人员和职工的思想工作。项目领导人员要提高认识,自觉地把厂务公开摆到重要工作的位置,纳入现代企业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之中。要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厂务公开活动,支持和监督企业经营者依法行使职权,认真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要加强对职工代表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识和能力。
(3)在厂务公开工作中,必须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务求工作实效。要切实做到项目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厂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更应向职工公开,职代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决定权和否定权,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职代会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大多数职工不拥护的企业领导人员,其上级主管部门应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要求领导人员违反职代会决议和厂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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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重大决策;
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预决算情况;
大宗物资采购情况;
重大质量事故;
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
工程承包情况;
管理人员任用情况;
奖金分配方案;
评先表彰方案;
职工福利费使用情况‘;
住房公积金;
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金的交纳情况;
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及执行情况;
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民主评议测评领导人员的结果及奖惩情况;
领导人员的收入情况等。
(2)项目经理部及基层单位厂务公开的重点内容是:
工程项目承包及其执行情况;
民工队伍管理使用情况;
基层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职工奖惩情况;
单位物资采购供应及较大数量废旧物资处理情况;
奖金分配办法;
职工困难救济及借贷情况;
民主评议领导人员的结果及奖惩情况;
领导人员的收入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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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务公开的载体是职工代表大会。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职代会的各项职权,不断充实和丰富职代会的内容,提高职代会的质量和实效,落实好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审议权、通过权、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
厂务公开的日常形式还应包括厂务公开栏、厂情发布会、党政工联席会和企业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厂报、墙报等,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创新。同时,在公开后应注意通过意见箱、接待日、职工座谈会、举报电话等形式,了解职工的反映,不断改进工作。
三、职工经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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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开展以“单位夺金杯,重点工程夺红旗”、“单位夺红旗”和“大干120天”为主题的各种形式的劳动竞赛,要以扩大公司社会知名度、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为目标,以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为主要依托,以保安全、保质量、保工期、保效益为重点,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劳动竞赛活动;要把劳动竞赛活动覆盖到协作队伍,并通过开展对抗赛、挑战赛、夺魁赛等,扩大竞赛范围,活跃竞赛形式,丰富竞赛内容,使竞赛发挥更大的作用,收到扎实的成效。各项目工会组织要通过举行创建“工人先锋号”授旗仪式以及“党工共建、创先争优”宣誓大会等形式,增强职工竞赛意识,鼓舞职工参赛热情,推动竞赛活动深入持久开展下去。今后,凡参加局劳动竞赛评比的项目经理部,要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力争每半年有一个项目经理部在局劳动竞赛评比中夺取名次,公司力争在局劳动竞赛评比中夺取名次。公司今年“单位夺红旗” 劳动竞赛改为半年评比一次,各项目工会组织要认真组织,及时上报评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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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七分公司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大力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充分发挥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项目“安全守护神”的作用.要从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实际出发,确保每道工序、每个关键岗位、每个班次都有群众安全监督员,努力实现施工现场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动态全覆盖,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必须从一线职工中选拔,可以大量聘用外协队伍员工(农民工)。要认真落实股份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局《中铁四局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规程》,加强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大力推行“五个纳入、两个直接、三个结合”:把群众安全生产监督纳入公司和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纳入集体合同(共保合同)条款; 纳入安全稽查、安全大检查的重要内容;纳入项目经理和项目班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纳入安全标准工地评比条件。各项目部直接选聘上岗,直接发放津贴。与“单位夺红旗”劳动竞赛相结合,与“三工”建设评比相结合,与“模范职工小家”评比相结合。各项目经理部要健全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管理小组,加强现场群安员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领导。基层工会组织要发挥好牵头人作用,加强与项目安质部的配合,认真抓好日常群安员队伍建设,做好选树典型、评选表彰、总结经验等工作。要通过项目公开栏、标识牌、宣传展板、标语等途径,大张旗鼓地宣传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工作规程,及时将群安员向全体参建职工、农民工公示,增强群安员的责任意识,切实发挥好监督作用,在项目部形成人人为安全守规章,不为违章找借口的良好局面。要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及时兑现岗位津贴,加大有突出贡献群安员的奖励力度,激励群安员争当项目“安全生产卫士”。
统一建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 本台账1、《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花名册》;2、《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会议记录》;3、《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考核台账》;4、《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津贴发放台账》;5、《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先进事迹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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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知识型职工”活动以及职工自学成才活动,推进“职工书屋”建设,广泛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争当专家职工、金牌职工、首席职工”和合理化建议、知识竞赛、技术比武等多种形式的活动,积极打造职工学习平台,营造职工学习氛围,为广大职工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搭建平台;要结合施工生产需要,继续开展提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比武、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活动,充分调动职工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企业高质量高效益发展建功立业,推动“创争”活动取得扎实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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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等先进典型的榜样示范作用,在全公司进一步形成“劳动光荣、创造伟大”和“弘扬先进、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要注重从不同层次、不同岗位选树一批具有鲜明时代性、显著代表性,树得起、过得硬、推得开的先进模范人物,用他们的先进事迹和高尚精神激励广大职工为建设质量效益型和谐企业建功立业。
四、“三工”建设
要把“三工”建设提高到“建线”、“建队伍”、“建家”、“建企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切实加强“三工”建设。要以重点工程和艰苦地区、边远地方特别是施工生产一线为建设重点,因地制宜,突出基层项目部的优势;坚持把协作队伍和农民工纳入“三工”建设的范围并作为工作重点,做到有标准、有规划、有要求、有建设、有检查督促,为职工和外协队伍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五、农民工“五自”管理
农民工问题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事关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大局,加强
农民工管理,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来认识,必须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来加强。
1、加强农民工管理工作,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2、加强农民工管理工作,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迫切需要。
3、加强农民工管理工作,是实现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迫切需要。
积极探索农民工“五自”管理。认真学习借鉴四公司合蚌客专线下塘制梁场农民工“五自”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深化农民工“五同”(同学习、同劳动、同参与、同生活、同娱乐)管理工作基础上,积极探索农民工管理逐步向“五自”管理(自我民主管理、自我权益维护、自我培训教育、自我竞赛争先、自我生活娱乐)管理方向发展,充分发挥农民工施工生产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附件:工会业务有关文件
中国铁路工会中铁四局集团第七工程公司委员会文件
中铁四七工[2010]012号
关于印发《中国铁路工会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基层工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公司机关工会:
为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现将《中国铁路工会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基层工会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予以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中国铁路工会中铁四局集团第七工程分公司
基层工会工作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改进公司基层工会工作,发挥基层工会组织团结动员职工、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项目和谐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以及上级工会有关规定,结合七公司基层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建设
第一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二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席1人,1名委员负责工会财产的管理,1名委员负责工会宣传工作。合同额在2亿元及以上的单位必须设专职工会主席,可兼任其它工作。项目经理部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至项目部撤销,刚性单位任期3年。
第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必须在本单位成立3个月内召开全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产生。委员的选举可实行有候选人的间接选举,也可按照《中铁四局直接选举基层工会主席办法(试行)》规定,实行直接选举。主席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在本单位党组织以及公司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开展工作。职责是:召开会员大会,传达贯彻上级工会的有关文件、指示和决定,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落实职工民主管理,组织召开职代会(职工大会),执行项目公开制度,做好职工代表提案工作;办理会员入会和会员关系转移手续,建立健全会员信息台账,做好动态管理;落实“三不让”承诺,办理会员一次性困难以及大病救助、助学、互助保险、互助补充保险、短期健康休养、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的上报等手续;组织会员开展“创建学习型项目部、争当知识型职工”、“单位夺红旗”劳动竞赛以及文化体育等活动,联合安质部抓好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协助项目部抓好“三工”建设以及评先评优等工作。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五条 办理新会员入会手续。基层工会组织指导、督促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承认《中国工会章程》、并提出书面入会申请的新职工到公司工会办理入会手续,填写《工会会员登记表》,连同入会申请书上报公司工会。
第六条 由局属各单位正式调入七公司的工会会员,基层工会组织应及时指导、督促其到原单位工会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内容包括:开据《工会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领取会员档案(入会申请表、工会会员劳动保险卡片或《工会会员卡片》),并将档案及时上报公司工会。
第七条 由七公司调往局属各单位的会员,基层工会组织负责提醒其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条 人事关系仍属于局内原单位管理的会员(即助勤人员),需到原单位工会(指子、分公司、局直属单位工会,下同)开据《工会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所在基层工会组织登记备案。
第九条 与七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脱离中铁四局的会员,会员身份同时终止。
第十条 基层工会组织应加强会员的管理,及时建立和完善会员基本信息登记台帐,详细掌握会员动态。
第三章 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组织要贯彻执行《中铁四局集团项目经理部职工民主管理办法》,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具体情况,适时向党政主要领导建议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行政工作报告,听取领导班子成员述职,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平等协商签订《共保合同》。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组织要畅通工会与行政、职工群众与领导干部之间的沟通渠道,营造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氛围,建立和完善重要情况及时向职工群众通报、重要决策经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提请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民主决策机制。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落实《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深化厂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紧密配合行政推行厂务(项目)公开,定期将工期进度、安全生产、质量控制、成本管理、信誉评价等影响本单位科学发展的重要问题,将职工教育培训、升职任职、薪酬分配、评先评优、困难救助等与职工利益休戚相关的重要事项,以及与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方针政策,向职工公开。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十四条 基层工会组织应认真落实“三不让”(不让一名职工家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不让一名职工看不起病、不让一名职工子女上不起学)承诺,详细了解和掌握本单位的困难职工情况,建立困难职工情况登记台帐,做好困难职工的困难救助和送温暖工作。
第十五条 做好困难职工的困难救助、子女助学和大病救助工作。基层工会组织要严格按照《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进一步落实“三不让”承诺的实施办法(试行)》有关特困、重困、一般困难职工救助规定,每季度末由困难职工本人填写《中铁四局七公司落实“三不让”承诺生活困难救助金申请表》,经工会组织审核,并报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公司工会。
基层工会组织要深入调查了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困难职工子女就学情况,建立困难职工子女就学情况登记台帐,台账内容包括职工姓名、子女姓名、家庭人均月收入、就学阶段、困难原因及程度等。每年8月31日之前将困难职工及其子女就学情况、职工本人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公司工会。
对患重大疾病的职工,基层工会组织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医保办调查了解患重大疾病职工的医疗费支出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病职工,要及时将其情况上报公司工会,公司工会根据“三不让”的规定给予重大疾病高额医疗费救助,或按照《中铁四局集团职工大病医疗保障金无息贷款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办理无息贷款。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组织应做好生病住院职工、由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后对职工的慰问工作。住院职工以入院证明为依据,慰问标准为:常规住院300元,手术住院500元。由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后对职工的慰问,给予500的安抚慰问。对符合慰问条件的职工,工会应及时到公司工会办理慰问手续。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组织应根据当年《共保合同》有关职工短期健康休养的规定,及时办理符合休养条件职工的短期健康休养事宜。
第十八条 要根据《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保护协议》有关规定,每年为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普查,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组织应及时办理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的申领事宜。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由职工本人到乡、镇以上医院或公安派出所等政府有关部门,开据“×××死亡通知书”或“×××死亡证明”,上报公司工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互助补充保险及互助保险
第二十条 凡与七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参加局内部医保的职工,承认《中铁四局集团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管理办法(2010--2014)》(中铁四办[2009]566号),按规定缴纳保险金,申办入会手续,均可加入“中铁四局会员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七公司分会”。基层工会组织应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七公司分会的入会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与七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调离中铁四局的职工,基层工会组织要提醒其到公司工会办理退会手续,没有享受过补偿待遇的,公司工会退还其个人入会保险储金。
第二十二条 由局属各单位正式调入七公司的职工,基层工会组织应及时指导、督促其到原单位工会开具《会员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会员关系转移单》以及500元的保险费银行转账支票复印件,经基层工会登记后交公司工会。
人事关系仍属于局内原单位管理的职工(即助勤人员),互助补充保险关系由原单位工会管理。
新分配及局内其他单位调入的未入会的大中专毕业生,工作满一年后,若自愿加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七公司分会,需交纳500元现金,经基层工会登记后交公司工会办理入会手续。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组织按照《办法》规定,对符合规定应享受保险补偿待遇的遇险职工,及时向公司工会报案,并协助办理遇险补偿事宜。
人事关系属于局内原单位管理的职工(即助勤人员),发生符合规定应享受保险补偿待遇时,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原单位工会办理补偿手续。
第二十四条 做好互助(安康)保险工作。基层工会组织要按照《在职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女职工四种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所限定的时间,及时向公司工会报案,并协助办理遇险补偿事宜。
第六章 生产保护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组织应以培养锻炼知识型职工为目标,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知识型职工”活动,负责组织职工学技术、学业务,引导职工立足自身向书本学、立足岗位向实践学、立足实际向有经验的导师学;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提高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技术业务本领,进一步提高本单位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基层工会组织要按照《中铁四局七分公司 “单位夺红旗”劳动竞赛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劳动竞赛活动,做好职工的动员鼓劲工作,把竞赛的目标落实到安全生产、质量创优、成本核算、技术创新、环境保护、文明施工以及和谐项目建设等管理的各个方面。要紧密配合工程、安质、经营、财务等部门,做好每一个季度竞赛资料的统计、整理,并在下一个季度的10日前上报公司工会。要把竞赛活动覆盖到协作队伍,使竞赛收到扎实的成效。
第二十七条 基层工会组织要贯彻执行《中铁四局七分公司群众安全生产监督职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队伍,强化教育培训,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定期检查考核与奖罚制度,发挥好监督员在项目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并在次月15日前将相关资料上报公司工会。
第二十八条 基层工会组织要注重发现、选树、总结、宣传本单位生产、管理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配合党政组织做好各类先进的推荐表彰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基层工会组织要贯彻落实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三工”建设活动的指导意见》,协助行政加强以“工地生活、工地卫生、工地文化”为主要内容的“三工”建设,改善职工的生活、卫生、文化条件,打造和谐项目。
第七章 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 基层工会组织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管理实际,利用国家法定节假日等休息时间,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职工喜闻乐见的文体娱乐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公司工会按照每一名会员一年300元的标准,分元旦和春节、端午和五一、中秋和国庆三个节假日时段,据实核销各单位活动费。各单位在检据报销活动费用的同时,必须上报活动信息和图片资料。
第三十一条 基层工会组织要管好、用好工会财产,新成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可配备一台电视机、一副篮球架、一张乒乓球桌、一套音响设备。凡是由公司工会出资购置、价值在伍百元及以上的资产,都必须先向公司工会提报购置申请,批准后方可购买,并及时到公司工会办理组固手续,指定专人做好日常管理。管理人员变动或项目部撤销,必须报备公司工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每季度末,基层工会主席要及时提醒和督促本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上交工会经费和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做好公司工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工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予以修订完善。
中国铁路工会中铁四局集团第七工程公司委员会文件
中铁四七工[2009]12号
关于印发《中铁四局七分公司群众安全生产
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司属各单位并工会:
根据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中铁四局集团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中铁四办[2009]326号)文件精神,结合七分公司施工生产实际,公司、公司工会研究制定了《中铁四局七分公司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七月五日
中铁四局七分公司群众安全生产
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及企业规章制度落实到作业层,落实到工地,充分发挥一线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规定以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生产一线设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进一步加强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意见》、《中铁四局集团群众安全监督员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七分公司施工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受工会组织委托,代表工会履行群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职能,兼职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设置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根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相关要求,在现有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和一线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队伍的基础上,在生产一线增设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明确监督检查职责。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工会。
2.协同工作原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应在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配合行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开展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接受同级安全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3.因地制宜、比例合理、管理有效原则。每个生产班组(队)或作业点(均含协作队伍)、每道生产工序都必须设置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比例可按一线员工总数(含协作队伍)的5%左右掌握,特大经理部、高风险工程项目可适当多配。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因工作变动时应及时补配。
4.立足一线、突出重点、全面覆盖原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必须设在生产一线,突出重点岗位、重点设备、关键工序,特别是要在协作队伍中设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把群众安全生产监督覆盖到每个岗位、每道工序,不留死角。
第四条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任职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员工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2.坚持原则,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敢于抵制违反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
3.身体健康,能胜任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工作;
4.现场实际工作二年以上,经验丰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掌握相关安全生产知识;
5.具有较强的工作协调能力,能有效表达员工合法诉求,在员工中享有较高威信。
第五条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职权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所在班组(队)和工点的安全生产负监督检查责任;
2.针对生产任务的特点,检查班组(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作业违章;
3.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健康设施是否到位,监督检查重点、特殊部位作业人员及各种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监督检查班组(队)作业环境及各种生产设备、设施是否安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并立即向专职安全员、项目部领导汇报,必要时可以向上级报告,直至向公司安质部和主管施工生产的副总经理汇报;
4.参与并监督项目部、班组(队)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5.收集作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参加项目部安全生产会议,及时向项目经理汇报班组(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6.督促项目部(队)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提出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
7.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在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立即报告项目安全总监或项目经理并组织员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若遭拒绝,可建议工会发放“红、黄”通知书;
8.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上报项目部,并迅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
第六条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待遇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在岗履职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1.依据考核结果,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兼职岗位津贴。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兼职岗位津贴发放由公司行政列支;
2.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避免和防止重大事故,所在项目部应及时向公司工会、 公司安质部和报告,填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奖励评审表(附件7),经公司研究后,给予一次性2000---10000元的奖励。奖励费用行政列支。
3.公司每年总结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表彰奖励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活动费用在公司行政列支。
第七条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管理
1.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产生办法
按照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设置原则和任职条件,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可通过以下办法产生:
(1) 公开招聘;
(2) 职(民)工推选;
(3) 项目部选定;
(4) 职工代表、施工员(领工员)、技术员等具备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条件的生产人员应优先聘为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
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必须是项目部拟报聘用名单,公司工会审批发证,报局工会备案建立花名册。
2.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培训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培训工作,由公司工会组织牵头,公司安质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工程部、技术中心、团委、办公室等部门配合。对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候选人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40学时;培训考试合格后择优聘用、发证上岗(局工指培训合格的由公司工会发证);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上岗后,项目部要进一步加强有针对性的岗位培训,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岗位培训。
3.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发“中国中铁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证”。持证有效期原则上与项目工期相同。
4.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上岗,必须佩戴“中国中铁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臂章,项目部负责日常监督。
第八条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信息管理
项目部要结合实际情况,每月坚持召开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专题会议。设专人负责收集和整理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日常工作中的各类信息,于次月5日前将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信息反馈表(附件4)报公司工会。
第九条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考核
1.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评比。
2.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年度考核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由工会牵头,安全监察、人力资源、财务、团委等部门协助;月度季度考核由各项目部负责。
3.月度考核实行百分制(附件5),每月底前完成。考核结果要建立档案备查。
4.季度考核。每季度末项目部汇总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履行各项职责的情况、实绩、问题和建议,并对其三个月的履职、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于下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上报公司工会(附件6)。公司考评委员会对考核情况进行审核后,通知所在项目部对考核合格的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按季发放岗位津贴。项目部工会每半年统计所发津贴上报至公司工会,由工会财务汇总到行政财务列销。
5.年度评比考核。项目部每年底对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总结,并结合日常考核,评选、表彰、奖励先进,同时推荐公司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6.公司不定期对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进行抽样检查考核。
7.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所在班组(队)、工点、工序,发生安全事故,应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酌情给予其扣除岗位津贴或解聘的处理。
第十条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解聘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收回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证和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臂章: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现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不及时纠正解决或向上级报告,导致事故发生的;
2.不认真履行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职责,不能有效发挥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作用的;
3.不坚守工作岗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工作变动,脱离原所在生产一线班组工作岗位的;
第十一条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组织管理
1.公司成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考核评比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
主 任:刘皖怀、张传国
副主任:徐 斌、谢仁贵
成 员:杨 波、洪 飞、高 峰、彭小兵、谢 薇、
舒春明。办公室设在工会,办公室主任:舒春明,电话:0551--3742259。项目部也要成立相应的考评小组。
2.选定的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要填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审批表》(附件1),由各项目部上报公司工会,公司工会征求行政部门意见后审批,填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审汇总批表(附件2),建立花名册,并报局工会生产保护部备案。
3.项目部工会直接组织领导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负责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未成立工会组织的由项目部办公室负责)项目部要建立一人一卡工作台账(附件3),因工作变动等因素不在岗位的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各项目部应及时调整替补,并报公司工会审批发证,由公司工会,建立花名册,报局工会备案。
4.公司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工作情况,帮助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项目部每月要上报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信息,填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信息反馈表(附件4)报公司工会,公司工会选择典型事例报局工会。
5.群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既可以是正式职工,也可以是农民工;既可以是工人,也可以是管理人员;同一个人既可以是群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又可以是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还可以是团员青年安全监督岗,但无论是谁担任,都必须是工作在施工生产一线。
6.项目部党政主要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和支持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为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项目部工会组织要大胆地牵好头,主动与安质部、办公室、财务、团支部等部门协调,共同做好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认真理清专职安全员与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领导与协助的关系,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本职工作与兼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关系,以及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发挥作用的途径、关键环节和应注意的事项,充分调动和发挥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班组(队)、在工序上把好安全生产关,切实将我公司的安全生产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中铁四局七分公司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考评委员会负责解释。各项目部工会组织可以依据本细则制订自己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审批表
附件2: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审批汇总表
单位:
附件3: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登记卡
年 月 日
附件4: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信息反馈表
单位: 年 月
制表人:
注: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信息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经过,处理结果,每月上报登记一次,于下月5日前报公司工会
中铁四局集团第七工程分公司文件
中铁四七办〔2011〕170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群众安全生产监督
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司属各单位并工会:
为进一步落实《中铁四局七分公司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大力加强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现将《关于加强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各单位,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扎实做好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推进全公司安全生产的根本性好转,为实现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附件:关于加强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2009年4月公司、公司工会开展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以来,各单位通过抓选拔、抓培训、抓管理、抓作用发挥等一系列举措,培养了一支有能力、有素质、有责任感的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队伍,纠正了一批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现象,避免了一批安全事故隐患,营造了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为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不断好转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作为公司专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必要补充,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仍然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群安员设置不合理、监督职权不明确、日常考核不规范、津贴发放不及时、典型选树宣传不到位等诸多问题,阻碍了群安员作用的发挥,影响了监督工作应有的成效,公司安全生产的巨大压力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缓解。为切实消除影响公司安全发展的不利因素,推动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落实《中铁四局七分公司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加强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是兼职开展项目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者,履行安全预防、排查隐患、纠正“三违”、安全示范等基本职能。项目施工一线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关口,合理设置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广泛开展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具有明显优势:群安员既是监督员,又是操作员,在自我安全防范上更有主动性;群安员是跟班作业人员,可以随时监控安全隐患,有效弥补专业安全管理人员不能随时在岗监督的缺陷,使隐患排查工作更有效率;群安员工作生活在作业一线,更便于了解一线员工的思想动态、行为习惯等情况,开展监督工作更有说服力和针对性。因此,在项目施工一线深入开展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使群安员把监督的责任和工作岗位相结合,把监督的过程和生产过程相重合,把隐患的排查由专业性变成群众性,把安全管理由一个人管变成大家管,对于项目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工程质量零缺陷目标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要大力加强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队伍建设
加强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队伍建设是关键。建设一支结构合理、覆盖全面、的群安员队伍,是把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项目每个班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重要岗位,从源头上卡控安全隐患的重中之重。
(一)注重选拔。要紧密结合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设置原则和任职条件,重点抓好隧道、支架、高空、高边坡、深基坑、既有线以及火工品管理等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群安员设置,切实在威胁项目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打一场“人民战争”。要着力在协助队伍农民工中设置群安员,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
(二)强化培训。要坚持集中培训与分散交底相结合、常识培训与专项培训相结合、现场施工特点与岗位工作实际相结合、业务培训与思想培训相结合,不断强化群安员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仅要进行安全管理知识、危险源识别排查、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而且要传授安全防护知识、逃生技能和救护常识,使群安员除具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业务能力外,还在思想上牢固树立起保安全就是对企业和岗位负责、对家庭和个人负责的安康意识,促进群安员自觉、积极、正确地履行职责。同时,必须重视和抓好群安员的继续培训,持续提升群安员的综合素质。要注重强化《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安全操作规程》日常学习与考核,增强实践监督能力和水平。
(三)严格考核。要从群安员的群众性、兼职性、临时性特点出发,坚持定期与不定期、业务考试与岗位抽查相结合,加强群安员日常履职情况的考核,增强群安员的身份意识,保护和激发群安员勇于担当“安全守护神”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不能及时纠正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危险行为,发现事故隐患不能立即纠正解决、不能立即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导致事故发生,不能自觉履行监督职责,自身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影响的群安员,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及时给予扣除岗位津贴或解聘处理。
(四)落实待遇。对经考核符合发放兼职岗位津贴的群安员,要按每月200元的标准分月度或季度支付。该项津贴直接由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列支,报公司工会备案。要把兼职岗位津贴作为群安员工资收入的组成部分。
(五)加大宣传。要通过项目公开栏、标识牌、警示牌、宣传展板、标语等途径以及报纸、刊物、电视、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工作规程,及时将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身份亮出来,责任明起来,把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牌子树起来,行动口号喊出来,在项目部营造人人为安全守规章、不为违章找借口的良好氛围。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及时指出或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为项目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群安员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群安员排除事故隐患的典型案例和基层开展群安员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促进公司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
(六)表彰重奖。要认真贯彻落实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工会《关于扎实开展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活动,进一步加大有突出贡献群安员奖励力度的通知》精神,大力表彰重奖有突出贡献的群安员,对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避免和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群安员,经公司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及时给予一次性2000—10000元的奖励,奖励费用由公司员工专项奖励基金列支。
(七)规范基础。要统一建立简便实用、操作性强的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基本台账,即做到《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花名册》、《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会议记录》、《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考核台账》、《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津贴发放台账》、《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先进事迹台账》齐全,记录翔实,使群安员工作的基础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三、要进一步明确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规程
《中铁四局七分公司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第五条从八个方面确定了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职权,但作为兼职开展项目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者,要明确群安员只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补充和延伸,旨在解决安全管理力量不足、安全卡控覆盖面不到位的问题。因此,要把项目安全生产中暴露出来的“三违”问题作为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重点,紧密围绕发现和纠正“三违”现象,培养锻炼群安员的监督能力与素质,调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要认真贯彻执行《中铁四局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规程》(中铁四工〔2010〕66号),根据群安员工作岗位、监督区域和对象,确定具体的监督内容,指导群安员紧紧抓住班前、班中、班后等三个阶段监督控制的重点环节,掌握和运用好灵活的监督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履行好监督职责,真正发挥应有的安全监督作用。
四、要着力建立健全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长效机制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是今后一个时期股份公司、局一项常抓不懈的重点工作,各单位一定要从推进公司安全发展的高度,着力建立健全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长效机制,要把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活动与“党员先锋岗”、“青年安全监督岗”、“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等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做到“五个纳入”。即:把群众安全生产监督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纳入集体合同; 纳入安全稽查、安全大检查的重要内容; 纳入项目经理和项目班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纳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比条件。
要加强对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领导,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工会主席为副组长,安质部、工程部、财务部、技术中心、人力资源部、两办、组织部、宣传部、工会、团委负责人为成员的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公司工会履行办公室职责,工会副主席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各单位要相应成立以项目经理、项目书记为组长的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管理小组,加强现场群安员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领导。公司工会要把群众安全生产监督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以落实,基层工会组织要发挥好牵头人作用,加强与项目安质部门的配合,认真抓好日常群安员队伍建设,做好选树典型、评选表彰、总结经验等工作。项目部安质部门要切实负起群安员日常管理的责任,加强检查指导和月度考核,参与群安员业务培训,牵头组织群安员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等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要重点抓好群安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项目财务部要重点抓好群安员兼职津贴的发放工作。
要教育引导全体员工、协作队伍农民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康观,所有事故均可控制和预测的预防观,安全源于责任心、源于认真、源于防范的责任观,安全是最大节约、事故是最大浪费的价值观,一人安全、全家幸福的亲情观以及搞好安全就是最大经营的市场观,增强全员安全意识,共同推进全公司安全生产的根本性好转。
主题词:安全群众 监督 意见
抄送:机关各部门,存档。
中铁四局集团七分公司办公室 2011年8月1日印发
打印、装订:赵文英 校对:潘月霞 共印2份
中铁四局集团第七工程分公司文件
中铁四七安〔2012〕101号
转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群众
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司属各单位:
现将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要求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群众性监督工作,对照局、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群众安全员管理制度。并加强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员业务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全员安全质量意识。同时各项目部要定期开展作业人员岗前教育、岗中学习、岗后提高。
附件: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铁四安〔2012〕129号)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中铁四安﹝2012﹞129号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群众
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
安全生产群众性监督工作在全局开展三年来,收到明显效果,得到局和股份公司高度认可。为统一思想,明确思路,巩固成果,扩大战果,把下一步安全生产群众性监督工作真正开展到实处,现将《国家安监总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希望你们认真学习并强调以下几点要求。
1. 各单位及工会组织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群众性监督工作。股份公司在2012年安全质量工作会议提出:全面树立安全质量“零事故”理念,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建设本质型安全企业,而安全生产群众性监督工作是安全质量保证体系最基本的一个环节,是安全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中的组织细胞。
2.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群众性监督工作。安全生产群众性监督工作开展效果如何,这与单位及工会组织关心、支持密不可分。局已出台《中铁四局集团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中铁四办〔2009〕326号)、《关于在生产一线设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铁四办〔2009〕26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的补充通知》(中铁四办〔2009〕474号)等相关规定。希望各单位对照局有关规定,认真重新梳理,按照股份公司“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原则,有效地开展此项工作。
3. 精挑细选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员。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员选用应结合“事前考察、事中考评、事后考核”为原则,真正选用热爱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带头遵章守纪、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业务能力精、敢于对“三违”行为坚决制止的人员担任。
4.加强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员业务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全员安全质量意识。各单位特别是项目部要定期开展作业人员岗前教育、岗中学习、岗后提高。项目部对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员的安全质量交底要交清、交细,通俗易懂。以现场操作、演练为重点,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以安全质量事故案例为警示,增强安全质量意识,转变其安全质量观念。
5.保证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员信息沟通渠道畅通。群众安全员要把现场施工的安全质量和作业人员不安全心理因素(包括侥幸心理、逆反心理、麻痹心理、逞能心理、省事心理等)情况,特别是“三违”行为要及时向项目部安质部、工会、有关领导汇报,项目部要采取积极和有针对的应对措施,把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安全生产“四不伤害”的原则。
各单位要充分调动群众安全员积极性,发挥其最大潜能。对安全生产群众性监督工作开展好的项目和人员,局将适时开展经验交流活动,扩大推广,逐渐形成全员重视安全质量、全员管理安全质量、全员保证安全质量的良好氛围,为实现局安全生产目标打下良好基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
安全生产 群众监督 指导意见
抄送:抄送单位。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2年3月14日印发
打字、装订:林 静 校对:张云峰 共印1份
中国铁路工会中铁四局集团第七工程公司委员会文件
中铁四七工[2010]016号
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工会宣传工作通知
司属各单位、项目部工会:
为大力宣传基层工会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广泛宣传项目生产一线涌现出来的感人事迹,激励广大职工为公司安全质量效益型和谐发展努力学习、勤奋工作,公司工会就加强和改进基层工会宣传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管理,建立和完善工会宣传工作运行机制
1、发挥各种媒介的作用,形成信息交流网络,扩大工会影响。充分利用公司已有的内部信息网络平台以及局《铁道建设》报、《四局工人》、《政工研究》、电视中心等媒介,宣传推广基层工会工作的新鲜经验和创新做法,扩大七公司工会工作的影响。
2、建立基层工会宣传员制度。各基层工会要确定1名委员担任宣传员,负责本工会宣传工作。宣传员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本工会围绕项目生产管理组织开展“单位夺红旗”劳动竞赛、群众安全生产监督活动的经验和成效,宣传围绕提高职工素质组织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知识型员工”活动的创新做法和先进典型,宣传先进模范人物扎根一线、忠于职守、岗位创优、拼搏奉献的感人事迹,宣传围绕丰富职工生活组织开展业余文化活动的做法与经验。
3、公司工会利用《工会信息》,及时组、编各基层工会报送的有质量、有深度、对全公司工会工作有借鉴指导意义的信息,并在《中铁四局七分公司协同工作平台》上刊登。各基层工会将稿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公司工会,并注明《工会信息》稿件。《工会信息》一旦采用,即发放稿件奖励支付单。
二、评比表彰,促进工会宣传工作健康发展
结合宣传员制度的建立,公司工会对通讯报道工作进行评比奖励,并将宣传工作的评比纳入基层工会工作评比表彰内容。
1、实行用稿计分:凡在各种媒体上发表信息、稿件(内容必须写明中铁四局七分公司某项目经理部工会等文字表述)一律以基层工会为单位计分。基层工会除宣传员以外,其他职工都可以向相关媒体投稿。全年宣传工作没有得分的基层工会,取消当年先进基层工会评比资格。
2、记分与奖励细则
(1) 在公司《工会信息》上发表信息,每篇计1分,奖励30元;在局工会《工会信息》上发表信息,每篇计2分,奖励40元;在《铁道建设》报、《四局工人》、《政工研究》上刊发或在中铁四局电视中心播发稿件,每篇计3分,奖励50元;在《中国中铁》、《合肥晚报》以及相当级别的地方报刊上发表稿件,每篇计5分,奖励100元;在《安徽工人日报》等省部级以上媒体上刊发稿件,每篇计10分,奖励200元。
(2) 稿件入选媒体组织的各种竞赛、征文活动,获奖作品每篇加5分,奖励100元;作品被省部级以上媒体评为好新闻,每篇加10分,奖励200元。
(3) 获奖作者凭所刊发媒体稿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到公司工会统计、领取稿件奖励支付单。每年各基层工会在报销活动经费时,一并领取稿件奖金(凭稿件奖励支付单和稿件复印件,按报销程序办理)。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中国铁路工会中铁四局集团第七工程公司委员会文件
中铁四七工[2008]21号
关于转发《关于转发中铁股份公司〈关于进一步深化“三工”建设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公司属各项目部:
现将集团公司《关于转发中铁股份公司〈关于进一步深化“三工”建设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铁四工〔2008〕5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本项目实际,进一步做好深化“三工”建设工作,不断探索“三工”建设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式,切实改善施工一线职工的生活、卫生、文化条件,努力构建和谐企业,为实现全局又好有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中国铁路工会中铁四局集团公司委员会文件
中铁四工[2008]59号
关于转发中铁股份公司《关于进一步
深化“三工”建设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并工会:
现将中国中铁股份公司、中国铁路工会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三工”建设活动的指导意见》(中铁股份公司工会【2008】3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做好深化“三工”建设工作,不断探索“三工”建设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式,切实改善施工一线职工的生活﹑卫生﹑文化条件,努力构建和谐企业,为实现全局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中 国 中 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国铁路工会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委员
中铁股份工会[2008]35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三工”建设活动的指导意见
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位并工会:
全公司“三工”建设活动开展多年来,有效地改善了施工一线职工的工作、生活、文化条件,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了重点工程优质高效地完成,推动了和谐企业的进程。为进一步深化“三工”建设活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是要进一步解决好深化“三工”建设活动的组织领导问题。
为加强对“三工”建设活动的组织领导,各单位都要建设深化“三工”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党政工领导担任,成员由人力资源、财务、企业文化、安全、质量、社保、工会、监察、团委等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
二是要进一步解决好深化“三工”建设活动的资金问题
。资金投入是深化“三工”建设活动的重要保证。各单位要将深化“三工”建设活动的资金列入到工程成本当中,写进项目承包合同,重点工程不能低于工程造价的2‰(不含员工建房费)。凡工期在半年以上,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工程;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但技术含量高、社会影响大的工程,可作为重点工程掌握。非重点工程的资金投入不低于人均3000元。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困难单位的项目部在工地文化建设上给予一定的资助。
三是要进一步解决好深化“三工”建设活动的标准规范化问题。
深化“三工建设”活动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各单位要对项目经理部驻地进行整体规划,对深化“三工”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做到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布局合理,协调统一,井然有序。深化“三工”建设要达到“六化”基本要求:即宿舍设施配备标准化,食堂供应品种多样化,环境卫生优美化,文化场地实用化,教育培训制度化,企业标识规范化。股份公司已制定深化“三工”建设考核评比标准(见附件)。各单位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项目、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以股份公司深化“三工”建设考核评比标准为参考,制定详细的深化“三工”建设考核评比细则。
四是要进一步解决好农民工在深化“三工”建设活动中的参与问题。
深化“三工”建设活动是一项综合性利民工程,各单位要按照整体推进,协调统一的原则开展活动,要将外协队伍和农民工纳入到深化“三工”建设活动之中,与农民工实行“五同”,即同学习、同劳动、同管理、同生活、同报酬。选择外协队伍时,要把深化“三工”建设作为双方合作条件之一写入劳务承包合同,保证农民工有安全有序的劳动条件,卫生舒适的卫生条件,健康有益的娱乐条件。
五是要进一步解决好“三工”建设活动总结
、、股份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每年要对所在单位“三工”建设活动情况进行评比表彰一次,命名表彰 “三工”建设达标(或示范点)单位。股份公司每两年对所属各成员企业“三工”建设活动情况进行总结评比一次,命名表彰深化“三工”建设先进单位。此外,对由股份公司承担的长线、大标段重点工程,由股份公司直接进行考核并命名表彰。股份公司所属各成员企, 业内部要开展单位与单位之间的互检互评。
六是要进一步解决好“三工”建设活动统筹规划
、深化“三工”建设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单位都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做到统筹规划,真抓实管,切实抓出成效。一要防止把“三工”建设活动片面化。防止由于认识站位低、不到位、有偏差,资金投入少,建设标准低,职工生产生活文化环境差问题的发生。二要防止“三工”建设活动的形式化。深化“三工”建设活动要注重实效,并与建设工地“职工之家”相结合,防止华而不实,流于形式、突击应付等现象的出现。三是防止“三工”建设活动的简单化。要针对企业整体上市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现象、新问题,探索如何既符合政策规定,又确保职工利益的新途径、新方式。四是防止“三工”建设活动被淡化。如何使“三工”建设成为新形势下维护职工利益的“拳头产品”,改善职工工作生活文化环境的民心工程,需要各单位不断地探索,不断地总结,不断地完善,不断地提高。
附件:深化“三工”建设活动考核评比标准
二○○八 年 八月 十二 日
附件:
深化“三工”建设考核评比标准
中铁四局集团第七工程分公司文件
中铁四七人[2011] 89号
关于印发《中铁四局
劳动竞赛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并工会:
为了保证公司“单位夺红旗”劳动竞赛考核评比的客观、公正、科学,根据企业形势与任务发展的需要和各部门、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对原有的竞赛考核评比办法(中铁四七人[2010]180号)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将修改后的“单位夺红旗”劳动竞赛考核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铁四局七分公司“单位夺红旗”劳动竞赛考核评比办法》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中铁四局七分公司“单位夺红旗”
劳动竞赛考核评比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单位和广大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安全、有序、优质、高效地完成公司年度施工生产计划,经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研究决定,在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和机械施工公司深入开展“单位夺红旗”劳动竞赛活动,以竞赛促生产,更好地推进公司安全质量效益型和谐发展。
一、竞赛的组织领导
公司成立“单位夺红旗”劳动竞赛委员会
主 任:总经理
副主任: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组 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工程部、安质部、财务部、工经部、技术中心、责任成本中心、人力资源部、两办、组织部、宣传部、工会、团委负责人。
劳动竞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公司工会履行办公室职能,工会副主席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竞赛范围、目标、内容和考评方法。
竞赛范围: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工区、梁场),机械施工公司。
公司工程部根据各单位所承建的工程类别、规模大小、产值多少以及科技含量高低等因素,经综合平衡后划分组别并公布实施。
竞赛目标:全面或超额完成公司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安全质量无事故,实现预期经济、社会效益。
竞赛内容:竞赛活动以“六比六创”为主要内容。即:比安全,创和谐企业新进展;比质量,创优质高效新产品;比效益,创增收挖潜新途径;比进度,创攻坚克难新记录;比技术,创员工技能新提升;比形象,创文明施工新风貌。
考评方法:竞赛采用百分制记分法,按照建安产值,形象进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工程质量,工经管理,民工管理,工地宣传,经济效益和现款上缴,项目综合信誉和竞赛组织,施工生产综合大检查、派驻工作组情况等10个方面考核内容设基本分,根据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加分或减分,以得分多少决定各参赛单位名次。
⒈建安产值(基本分25分。考核部门:工程部、责任成本中心)
以业主批复的验工计价为准,完成了公司下达的建安产值计划,得基本分;每超额完成2%加1分,累计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建安产值每少完成2%扣1分,至基本分扣完为止。
⒉形象进度(基本分15分。考核部门:工程部)
按公司半年形象进度要求或建设单位要求全部完成的得基本分;未按要求完成,每少一项或每延误一个节点工期扣2分,至基本分扣完为止。
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基本分20分。考核部门:安质部)
(1)兑现了与公司签订的《安全质量责任书》,得基本分。
(2)加分标准:
①获国家级“安全标准工地”、“文明工地”称号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
②获省(部)级、中铁股份公司“安全标准工地”、 “文明工地”、“环境保护示范工地”等称号的,每项分别加5分、4分、3分;
③获局或地(市)级“安全标准工地”、“文明工地”等称号的,每项分别加3分、2分;
④获建设单位“安全标准工地”、“文明工地”称号的,每项加1分;
(3)扣分标准:
① 发生生产安全一般责任事故(施工生产、道路交通、机械设备、特种设备、火灾等)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基本分全部扣完;发生非责任事故(含地质灾害、外协队伍统计上报等)每死亡1人扣15分,每重伤1人扣8分;
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施工生产、道路交通、机械设备、特种设备、火灾等)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每30万元以下扣5分;30(含)—100万元扣15分;100万元(含)以上基本分扣完;
③发生铁路交通一般C、D类事故时,被铁道部通报,基本分扣完;被路局通报的,每起扣15分;被建指通报的,每起扣10分;其它,每起扣5分;
④工程项目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问题被铁道部及相关部委、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处罚)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起扣5-10分;被建设单位通报或来函反映经核实的,每起扣3分;
⑤ 日常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管理松懈,所在项目在股份公司、局相关检查中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被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告知书后不积极整改,不按时回复的,每起扣1分;在评比期内后续的检查中仍发现存在前期类似问题的,每起扣2分。未按时上报或漏报安全、职业健康、环保工作(活动)总结及事故快报等报表资料,安全管理资料不健全,每发生一次扣1分;
⑥所在项目被局、公司列入年度“安全标准工地”、“文明工地”创建目标但未完成的扣2分。
以上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0分,扣分至基本分被扣完为止。
(4)竞赛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比资格:
①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责任事故重伤人数超过责任目标的;
②发生一般C类及以上铁路交通责任事故;发生主要责任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一般及以上机械设备责任事故;发生一般及以上特种设备责任事故;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责任事故;
③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或水保事件,造成较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④评比期内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比责任目标低一个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
⑤发生生产安全一般责任事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或水保事件造成较严重后果隐瞒不报,经检查发现、被举报或被新闻媒体等曝光后经查证核实的。
⒋工程质量(基本分10分。考核部门:安质部)
(1)兑现了与公司签订的《安全质量责任书》,得基本分。
(2)加分标准:
①所在项目被评为优质样板(精品)工程加1-2分;单位工程被业主评为优质样板(精品)工程每项加0.2-0.3分;
②获国家级优秀QC小组(质量信得过班组、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质量管理先进集体)每项加2分;获省部级优秀QC小组(质量信得过班组、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质量管理先进集体)每项加1分;获局级优秀QC小组一等奖的每项加0.5分.
(3)扣分标准:
①因出现质量问题被铁道部或其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扣10分,被路局或其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扣8分,被建设单位通报的,每次扣5分;
②未按时上报或漏报工程质量总结及《工程质量及事故情况》报表,每发生一次扣1分;
③日常质量管理松懈,所在项目在股份公司、局、公司相关检查中,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隐患或被下达质量隐患整改通知书、告知书后不积极整改,不按时回复的每起扣1分;在评比期内后续的检查中仍发现存在类似问题的,每起扣2分;
以上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扣分至基本分被扣完为止。
(4)加分、扣分的具体要求:
①上述所有奖项必须以颁奖单位正式文件(原件)或网上公示为准;
②同一工程项目、同一个单位在同一个评比期内获得同类多个级别的奖项时,以最高级别奖项的评分标准加分,不重复加分;
③各获奖项目不得跨越获奖日期所在的评比期进行加分;
④扣分项目在事故或事件发生(发现)日期所在的评比期内进行。
(5)竞赛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比资格:
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
②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经检查发现、被举报或被新闻媒体等曝光后经查证核实的。
5.工经管理(基本分10分。考核部门:工经部、责任成本管理中心)
(1)变更索赔管理(4分)。按时进行变更索赔交底及上报重大变更索赔策划书,得1分,未交底或未及时上报,每项扣0.5分;基础资料完善,签字齐全,报批及时,跟踪催办积极,得1分,变更资料缺少上述其中之一,扣0.5分;变更索赔报表规范准确,上报及时,得1分,每少一个季度扣0.5分;变更索赔效果良好,能按时完成变更索赔年度计划,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2)成本管理(4分)。能够对目标毛利率及时分解,得1分,否则不得分;对单位、单项工程分包指导价和主要物资、设备及周转材料采购(租赁)指导价下达及时并报公司工经部备案,得1分,每少一项扣0.5分;合同价分劈及时,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责任成本执行情况良好,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3)工程计量管理(2分)。计量资料上报及时,台账齐全,得1分,每少1个季度资料,扣0.5分;对项目分部验工计价及时、准确,无不良反映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⒍民工管理(基本分5分。考核部门:责任成本中心)
(1)得分标准:
①遵照局、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务队伍管理档案台账、名册,设有专、兼职劳务队伍管理人员,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资料、报表的得3分;
②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按公司要求进行有效监控,实行工资卡制度,确保工资能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无农民工到公司、局及上级单位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举报上访事件的得2分。
(2)扣分标准:
①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3人以下到公司、局及上级单位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上访的,每次扣1分,3人以上5人以下的每次扣3分;
②铁路隧道项目没有按规定组建架子队,被局检查组通报的扣2分,被股份公司通报的扣3分,被铁道部通报的扣5分;
③使用没有《准入证》或过期《准入证》的外部劳务队伍,被局检查发现一次扣1分,被股份公司检查发现一次扣2分;
④使用“黑名单”队伍,发现一次扣5分;
⑤未按时上报劳务队伍及劳务人员数量、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月报、季度报表资料,每次扣1分;
⑥外部劳务队伍基础管理台账资料不健全,被局相关检查组检查发现,下达整改通知书的每份扣1分;接到整改通知书后不积极整改,在评比期限内后续查检中仍然发现类似问题的,每次扣2分。
发生多项扣分,分值超过基本分,扣完基本分为止。
(3)竞赛期内,发生农民工5人以上集体上访、因重大经济纠纷等问题处理不当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取消评比资格。
⒎工地宣传(基本分5分。考核部门:宣传部)
(1)得分标准:按照《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检查表》(中铁四程[2007]46号)—工地宣传实施标准以及《中铁四局集团视觉识别手册》的要求规范宣传形式,健全宣传设施的,得基本分。
(2)加分标准:通过工地宣传整体筹划与实施,企业形象有效提升,并受到新闻媒体报道或建设单位相关表彰的,可酌情加1—3分。
(3)扣分标准:没有按照《关于建立新闻媒体区域负责制的通知》要求建立新闻媒体区域责任制,没有与所辖区域的新闻单位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出现负面报道,有损企业社会形象和经济效益的,酌情扣1—3分,直至取消评比资格。
⒏经济效益和现款上缴(基本分5分。考核部门:财务部、责任成本中心)
(1)经济效益(2分)。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利润,得基本分。目标利润指标每少完成5%扣1分,至基本分扣完为止。目标利润指标<90%的,取消评比资格;
(2)现款上缴(3分)。完成或超额完成现款上缴目标,得基本分。现款上缴指标每少完成5%,扣1.5分,至基本分扣完为止。。现款上缴率<90%的,取消评比资格。
⒐项目综合信誉和竞赛组织(基本分5分。考核部门:工程部、工会)
(1)综合信誉评价考核:
当经理部代表局在业主开展的信誉评价中获得好名次时可以加分。当该项目参评的施工企业在3家以内,获得第一名加2分;当该项目参评的施工企业在5~8家时,获得前两名分别加3分、2分;当该项目参评的施工企业在9~14家时,获得前三名,分别加4分、3分、2分;当该项目参评的施工企业超过15家时,获得前五名,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1分。
参照上述条件,若被评为倒数1—3名的,将相应扣分。
对于参与信用评价的公路项目,被省(直辖市)评为AA、A级的,分别加2分、1分;被评为C、D级的,分别扣1分、2分。
项目因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综合管理等方面受到建设单位来函投诉的,每起扣1分,至基本分扣完为止。
(2)竞赛组织工作考核:
①被建设单位(业主)评为劳动竞赛(季度及以上)第一、二、三名的,分别加3、2、1分;建设单位未组织劳动竞赛,但业主或建设单位组织的综合检查评比且有名次的,可比照劳动竞赛评比加分,其中季度评比按前三名加3、2、1分,月度评比按前三名加1、0.6、0.3分。(上述评比必须以业主或建设单位正式文件为准), 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因同一原因上半年竞赛评比中已加分的,下半年竞赛评比中不再加分。
②竞赛期间,获得国家级先进单位或先进集体称号的加5分;获得省部级先进单位或先进集体称号的加3分;获得股份公司级先进单位或先进集体称号的加2分;获得局级先进单位或先进集体称号的加1分(均含先进党组织);获得以上级别单项奖励的减半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3)劳动竞赛组织机构健全,参赛单位自身组织的劳动竞赛形式多样,覆盖面广,把协作队伍纳入劳动竞赛范围;按时向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上报竞赛评比资料,报表内容全面、真实、准确,装订整齐,并有劳动竞赛工作小结和加、减分说明等相关资料。否则酌情扣分。
⒑施工生产综合大检查、派驻工作组情况(本项不设基本分,扣分直接在总分中扣除,考核部门:工程部、安质部)
(1)局、公司组织的施工生产综合大检查:工程因安全质量隐患较多、项目管理混乱、工期严重滞后等情况被通报的,扣2分;因以上情况被下发告知书的,扣5分。(考核部门:工程部、安质部)
(2)派驻工作组情况:工程因安全质量隐患较多、项目管理混乱、工期严重滞后、业主来函要求等情况,局、公司组织工作组进驻现场的项目,取消参赛评比资格。(考核部门:工程部)
三、竞赛考核评比时间、程序和奖罚
⒈竞赛时间:“单位夺红旗”劳动竞赛每半年考核评比一次。每一个竞赛时段结束后,先由各参赛单位将参评资料(评分表、加分项目的证明文件等)用即时通讯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上报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公司工会办公室,电话:0551-3742259,QQ邮箱:380713945@qq.com)进行汇总,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将汇总的参评资料分送竞赛考核部门审核,最后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将经审核过的参评资料提交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研究确定各组名次,并予以公布。
竞赛评比资料上报时间:上半年评比资料于7月10日以前上报,下半年评比资料于次年的1月10日以前上报,逾期未报参评资料,取消评比资格并在全公司通报。
⒉竞赛奖励: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对完成半年产值计划,且在竞赛小组获得前二名的单位予以奖励。第一组前二名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第二组前二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第三组前二名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第四组前二名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并各颁发优胜红旗一面(代局指的项目经理部取其所属各工区竞赛奖励的平均值)。奖金分配比例:班子集体占奖金总额的60%(其中党政主要领导各按15%分配),其他员工占40%,奖励资金在各单位列支,在责任成本中追加。
此外,设“单位夺红旗”劳动竞赛优秀组织奖3名,各给予5000元,用于奖励劳动竞赛机构健全、内容具体、形式灵活、成效明显的单位。该项奖励由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研究决定。
对未完成半年产值计划的单位,即使评比结果在小组前2名,也不给予奖励。
⒊竞赛处罚:对实际完成产值低于计划产值90%,且排在每组倒数前二名的参赛单位,分别按该组前二名奖励金额的50%予以处罚(代局指的项目经理部取其所属各工区竞赛处罚的平均值)。罚金分担比例:班子党政主要领导各分担罚金总额的10%;班子成员副职个人分担罚金占项目党政正职个人的80%,剩余罚金由单位责任成本支付。所处罚金于竞赛通报公布之日起,十五日以内上交公司财务部。
四、几点要求:
⒈要做好竞赛的动员组织工作。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活动的意义、目标和方法步骤,大造声势,营造浓厚氛围。要加强与建设单位、地方工会组织的联系,争取支持和关注,争创“工人先锋号”,为项目健康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信誉环境,展示公司的对外形象。
2.扩大竞赛覆盖面。要以“捍卫质量,保卫安全,共铸社会诚信,共谋和谐发展”为主题,根据项目自身特点,在相同专业施工的协作队伍之间开展竞赛,丰富竞赛内容,制定激励措施,加大奖励力度,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不断掀起生产高潮,使竞赛活动在推动项目生产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⒊要确保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要把安全质量摆在突出位置,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思想,通过健全的制度、严肃的执行力、行之有效的安全监督、广泛的宣传教育等措施,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确保安全生产有序可控。要杜绝为赶工期忽视质量行为的发生,切实抓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⒋要把劳动竞赛活动作为提高成本管理水平的动力,不断加强责任成本管理,认真细致地抓好责任成本管理的落实,确保各项费用的上交和职工收入的提高。
⒌参加局“重点工程夺红旗”劳动竞赛的项目经理部,要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建安产值、形象进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工程质量、工经管理、民工管理、工地宣传、经济效益和现款上缴、项目综合信誉和竞赛组织、施工生产综合大检查、派驻工作组情况等考核指标取得扎实成效,力争在局历次竞赛评比中夺取名次。
⒍要关心员工生活,解决员工后顾之忧。各单位党、政、工、团组织要以“三工”建设为抓手,研究制定关心员工生活的措施,并逐项检查落实,同时做好员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员工投身劳动竞赛活动的热情,为全面实现项目生产目标凝聚精神,鼓舞斗志。
⒎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原《中铁四局七分公司“单位夺红旗”劳动竞赛考核评比办法》(中铁四七人[2010]180号)同时废止。
⒏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竞赛考核部门负责解释。
主题词:劳动竞赛 评比 办法 通知
抄送:局工会、存档
中铁四局集团七分公司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 印发
打印、装订:施洁 校对:舒春明 共印:1份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中铁四财〔2011〕13号
关于印发《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进一步落实“三不让”承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党委并工会:
局党政工联文下发《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进一步落实“三不让”承诺的实施办法(试行)》(中铁四财〔2006〕306号)五年来,企业在营销、生产、管理、改革等各方面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的同时,努力使发展成果惠及到每一名职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定,建立了以落实“三不让”承诺为主要内容的帮扶困难职工长效机制,为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公司 “三不让”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铁股份财【2010】219号)等文件精神和局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帮困救助工作,更加有效地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结合五年来企业实施《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落实“三不让”承诺的实施办法》(试行)工作的实践,局党政工决定印发《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进一步落实“三不让”承诺的实施办法》,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和做好“三不让”承诺工作,更加有效地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进一步落实“三不让”承诺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局提出的“不让一名职工家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不让一名职工子女上不起学,不让一名职工看不起病”(以下简称“三不让”)的承诺,有效解决好职工的实际困难,结合局开展落实“三不让”承诺工作的实践和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困难职工调查、建立困难职工档案、落实各种帮困措施,使困难职工家庭的最低生活水平达到或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过有效的资助,确保有学习能力的困难职工子女顺利完成学业;通过建立职工互助合作保障,使患大病的职工在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规定待遇的基础上,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得到有效的补偿。
第三条 各级组织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加强一切为了群众的观念,以对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落实“三不让”承诺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规范管理,完善机制,务求实效,使“三不让”承诺成为“员工为本”的暖心工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局成立落实“三不让”承诺领导小组,由工会主席任组长,副总经理(联系工会工作)、总会计师任副组长,工会副主席、党办、局办、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社管中心、审计部、宣传部、团委、工会财务、工会权益保障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为副主任。局本部(包括局派出机构、办事处,以下同)和子(分)公司成立落实“三不让”承诺组织机构可比照局办理。
一、局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全局落实“三不让”承诺工作,研究制定局“三不让”承诺的资金筹集、使用、增值管理办法,讨论决定落实“三不让”承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3.讨论决定相关重大事宜。
二、子(分)公司领导小组职责:
1.落实局“三不让” 承诺工作,研究制定本级资金筹集、使用、增值管理办法,讨论决定落实“三不让”承诺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2.监督本级资金的使用情况;
3.讨论决定相关事宜。
三、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遇重要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汇报;
2.指导下级落实“三不让”承诺的具体工作;
3.认真听取和反映各子(分)公司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并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四、子(分)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受理各项救助申请,调查审核申报材料,提出救助方案,召开会议行讨论和审批;
2.每年一季度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本级领导小组报告上年度工作及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遇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3.建立专门台帐,实行专项管理,定期公布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4.做好落实“三不让”承诺的具体工作;
5.认真听取和反映职工对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并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广泛筹集“三不让”承诺资金。主要渠道为:
一、局本部和子(分)公司行政财务按上年度工资总额1%预拨到局本部和子(分)公司工会财务帐上的专项资金。
二、每年局本部和子(分)公司工会按工会经费总额的5%形成的专项资金。
三、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利息形成的专项资金。
四、局本部和子(分)公司行政财务,按标准一次性预拨到局工会及各子(分)公司工会账上的“两节”送温暖慰问资金,其中:局本部和一、二、四、五公司30万元以上;七、八分公司和电气化、建筑公司15万元以上;其他单位5万元以上。
五、企业、个人、社会团体的资助及其他收入。
第六条 “三不让”承诺资金主要由困难补助、帮困助学和大病医疗互助保障三项资金构成。以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每年的利息部分作为职工大病医疗费自付部分和自费8万元以上的救助资金,利息不足以支付职工大病医疗费自付部分的,由1%的“三不让”资金结余部分列支。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三不让”承诺资金主要用于困难补助、帮困助学和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有条件的单位可用“三不让”资金为职工办理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结余部分可作为职工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的调剂资金。“三不让”承诺资金使用必须严格履行申报、审批和支付手续。
第八条 困难补助包括特困救助、重困救助、其他补助。
困难职工分类认定程序:对界定为困难职工的家庭,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交所在单位工会。基层单位工会认真调查核实后,填写《中铁四局集团落实“三不让”承诺困难救助金申请表》(表一)一式二份报子(分)公司工会。子(分)公司工会根据职工本人申请和基层工会提供的情况进行讨论,认定职工困难类型(特困、重困、一般困难)。对于认定为特困的职工,须再填写《中铁四局集团落实“三不让”承诺特困救助金申请表》(表二),并须详细了解特困职工家庭情况,建立档案,动态管理。
一、特困救助
对界定为特困职工的家庭,实行特困救助。局本部和子(分)公司工会参照地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重新核定一次特困职工名单后,按季度实行特困救助,子(分)公司按照每户每月300-400元标准掌握,补助后家庭人均收入应该等于或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重困救助
对界定为重困职工家庭,实行重点救助、灾害救助。
1.重点救助
对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遭遇意外等造成生活困难,界定为重困职工,由子(分)公司实施救助,一次性救助款额原则上为1000-5000元。
重点救助每季度审批一次,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救助,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灾害救助
各基层单位发生较严重水灾、风灾、火灾、地震等灾害,造成较大数额职工家庭生命财产损害,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由各基层单位工会认真统计受灾损失,在灾情发生之后5日内将灾情调查报告(含反映灾情的照片资料)和《中铁四局集团落实“三不让”承诺受灾救助申请表》(表五)一式二份报子(分)公司工会。子(分)公司工会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救助方案,报本级领导小组讨论审批并救助。救助额度视灾情而定。灾情特别严重的,可逐级上报申请救助。
三、其他补助和慰问
包括一般困难补助和低收入群体生活补助、“两节”慰问、领导干部联系帮困对象慰问及其他形式慰问。
1.一般困难补助。
补助范围及标准: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中铁四局集团落实“三不让”承诺困难救助金申请表》(表一),工会小组讨论签注意见,基层单位工会研究批准。职工生活困难临时性救济,每人次500-2000元。
2.“两节”送温暖慰问
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对困难职工家庭进行重点走访慰问,慰问标准一般为特困家庭和重困职工每户300元慰问品,慰问金按“三不让”承诺领导小组核定的金额发放。每年元旦前局将下发开展“两节”送温暖慰问活动的通知。慰问活动原则上由各子(分)公司组织,并填写好《中铁四局集团落实“三不让”承诺慰问金专用支付表》(表六)。
“两节”期间发生的慰问费均列入行政每年一次性拨付的“两节”送温暖慰问资金。
3.领导干部联系帮困对象慰问
各子(分)公司及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人分别确定一名帮困对象,并坚持每年走访慰问不少于一次;掌握帮困对象的基本情况,帮助其树立自强不息、脱贫致富的信心;力所能及地帮助解决生活、子女上学及就业、治病等实际困难。对帮困对象进行慰问,最高不能超过5000元。慰问时由慰问对象在《中铁四局集团落实“三不让”承诺慰问专用支付表》(表六)上签收。
4.其他形式慰问
各单位工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开展探望病伤职工、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和家庭意外事故等形式多样的慰问活动,慰问标准300-3000元。慰问时由慰问对象在《中铁四局集团落实“三不让”承诺慰问专用支付表》(表六)上签收。
第九条 帮困助学
对特困、重困职工家庭在校子女(其中中专以上是指国家统招的全日制学校)进行资助(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生活困难的不在助学范围)。资助标准为:每学年小学800元,初中1200元,高中(含中技、中专)1600元,大专2000元,本科3000元(当年考上本科4000-5000元)。
帮困助学金每年申请一次。由符合救助条件的职工提出申请,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已在校就学的提供学校证明,报所在单位工会;基层单位工会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填写《中铁四局集团落实“三不让”承诺帮困助学申请表》(表八)一式二份,报子(分)公司工会审批。
第十条 大病医疗救助
一、大病高额医疗费救助
1.大病高额医疗费救助标准:
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一个医疗年度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支付上限,按个人自费费用(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时审核认定的数据为准)的不同金额给予相应标准的救助。大病高额医疗费救助一年办理一次。
(1)个人自费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救助3000元;
(2)个人自费费用2万元以上(含2万元),救助6000元;
(3)个人自费费用3万元以上(含3万元),救助1.2万元;
(4)个人自费费用4万元以上(含4万元),救助2万元;
(5)个人自费费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救助3万元。
个人自费费用仅指直接用于治疗的医疗费,局和子(分)公司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结账明细、病历、医嘱、检查等清单的审核、把关,非直接用于治疗的自费费用(如购买高频电刀等特殊医疗器械等),不予资助。
2.申报、审批程序:
会员申请大病高额医疗费救助,需由本人或家属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填写《中铁四局集团落实“三不让”承诺高额医疗费救助申请表》(表十),由本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申请表上相应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包括姓名、病种、医疗费用总计、个人自费、个人自付和医疗统筹基金支付金额等数据),并由经办人、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子(分)公司工会审批。
二、职工互助补充保险资助
职工互助补充保险资助执行《中铁四局集团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管理办法》。(中铁四财〔2009〕566号)
第十一条 生活困难职工特重困救助金、助学金和大病高额医疗费救助的审批及发放程序
各单位工会于每季度初对基层上报的各类困难职工名单进行审定;拟补助的名单确定后,要在补助对象所属单位张榜公示。7月份对基层上报的特重困职工在校子女、一季度对享受大病高额医疗费救助名单进行审定。在岗职工、待岗职工由子(分)公司工会审核。其他人员按原补助渠道审批。
为了保证“三不让”承诺工作的顺利开展,拟发放的生活困难职工特重困救助金、助学金和大病高额医疗费救助金确定后,在由工会代管的“三不让”资金中列支,统一组织发放工作。
发放工作结束,每年8月底前将《中铁四局集团落实“三不让”承诺帮困助学汇总表》(表九),次年2月底前将《中铁四局集团落实“三不让”承诺特困救助金汇总表》(表三)、《中铁四局集团落实“三不让”承诺重点救助汇总表》(表四)、《中铁四局集团落实“三不让”承诺慰问金汇总表》(表七)、《中铁四局集团落实“三不让”承诺高额医疗费补助汇总表》(表十一)和《中铁四局集团落实“三不让”承诺三项救助资金汇总表》(表十二)等汇总表报局工会权益保障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局及各子(分)公司工会成立“三不让”承诺资金管理小组,由落实“三不让”承诺领导小组组长兼任组长,行政财务、工会财务负责人任组员,负责资金的管理。管理小组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各项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按规定筹集、管理、使用资金,监督并保证资金安全与完整。
第十三条 “三不让”承诺资金由局本部及各子(分)公司工会在局内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存储,实行专款专用,并指派专人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十四条 局本部和各子(分)公司行政财务在每季度初,按上年度工资总额1%,以预拨的方式,分别将“三不让”承诺专项资金划入各单位工会帐号,由工会暂时代管使用。工会负责办理“三不让”承诺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手续,在季度末向行政财务检据报销结算,年度进行清算。各单位“三不让”专项资金由工会主席审批。
“三不让”承诺专项资金由局工会、子(分)公司工会财务部门共同管理,纳入工会财务收支核算。
第十五条 局财务部和子(分)公司财务部门在每年“两节”送温暖慰问启动前,将局行政和子(分)公司行政拨款的“两节”送温暖慰问资金分别拨到局工会和子(分)公司工会 “三不让”承诺资金帐户。局工会和子(分)公司工会收到行政的“两节”送温暖资金暂列“其他应收款——预拨“两节” 送温暖资金”科目,送温暖慰问工作结束后,由局工会和子(分)公司工会分别按标准将归集的“两节”送温暖费用以通知书形式,分别向各级行政财务办理报销、清算手续。
局行政及各子(分)公司行政财务,收到各级工会财务拟报销、清算列账通知书(含附件)并经审核后,分别按规定标准做核销。
第十六条 局工会、子(分)公司工会负责办理“三不让”承诺资金的使用审批手续,管理资金的收支核算、使用监督,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中铁四财〔2006〕532号第二条)。建立“三不让”承诺资金预决算制度。每年一季度“三不让”承诺领导小组对上年“三不让”承诺资金使用决算和当年“三不让”承诺资金使用预算进行一次审议。
第十七条 各单位工会须建立落实“三不让”承诺专门台帐,及时、准确记录相关工作情况;落实“三不让”承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文件资料均使用工会和工会有关部门公章;局工会将进行检查、考核。
各单位工会现有送温暖工程资金结余可继续使用;现有福利金结余可按原开支范围继续使用;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执行修改后的新标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册困难职工的界定
一、特困职工。凡在职职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界定为特困职工。在确定家庭人均生活费时,职工本人因工作原因长期(半年以上)与家庭成员分居两地生活的,职工本人可以按两人计算。
二、重困职工。在职职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虽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由于职工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患大病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于遭受严重灾害或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界定为重困职工。
三、一般困难职工。在职职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由于遇到各种临时性困难需通过适当救济方能维持正常生活的职工,界定为一般困难职工。
家庭收入的确定(按照申请人申请享受救助前3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额计算)。
(一)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从事非固定职业的城镇居民(在全日制高等院校或普通高中、职中就读和服兵役者除外),收入按以下计算:
1. 年龄在18-40岁的,按城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 年龄男在41-55岁的,女在41-50岁的,按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算。
3. 年龄男在56-60岁的,女在51-55岁的,按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计算。
4. 对于单亲家庭,可不受就业年龄限制,按实际收入核算。
(二)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提供收入证明计算,无法证明的按打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对于同一家庭成员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在计算其家庭成员收入时,农业户口成员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难以确定的,按其户口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只适用在册职工;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局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此办法不相符者,以此办法为准。
主题词:“三不让”承诺 实施办法
抄送:安徽省总工会,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局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社管(行管)中心,审计部,宣传部,团委,企管部,工会各部室。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1年1月10日印发
打印、装订:柴利亚 校对:丁太环 共印5份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中铁四办〔2009〕566号
关于印发《中铁四局集团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
管理办法(2010--2014)》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并工会:
2005年9月《中铁四局集团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各级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受到了广大职工的欢迎和好评。结合五年来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职工遇险实际,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中铁四局集团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经2009年9月29日局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的《中铁四局集团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管理办法》印发各单位,望积极向职工宣传本办法内容,认真贯彻实施。
还没有成立基金会的单位工会应在2009年12月底前,完成基金会组建和会员入会手续,行政按在册职工总数,一次性拨付每名会员保险金250元;人均资金总额达不到750元的单位,应按规定补足差额。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
1.中铁四局集团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管理办法
2.中铁四局集团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会员待遇申请和支付办法
3.中铁四局集团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会员关系变动的几项规定
4.中铁四局集团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会员补偿金申请表
5.中铁四局集团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会员登记表
6.中铁四局集团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会员花名册
7.中铁四局集团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会员享受补偿待遇登记册
8.中铁四局集团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会员关系转移单
9.中铁四局集团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会员退会人员花名册
二 ○ ○ 九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附件1:
中铁四局集团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管理办法
(2010--20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中铁四局的改革与发展,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局开展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以下简称互保基金会),是由工会主办,职工自愿参加,单位行政和工会资助,在职工发生意外风险时,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群众互助性保险组织。
第三条 建立保险基金会,在于为企业、职工排忧解难,调动职工生产工作积极性,增强企业和工会组织的凝聚力,提高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企业健康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兴办多层次、多项目的职工互助补充保险事业。
第五条 本期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保险期为5年,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局工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负责制定职工互助补充保险有关实施办法,指导兴办职工互助补充保险事业。子(分)公司工会分层次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兴办职工互助补充保险。
第七条 局职代会为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理事会为职代会专门机构。理事长由局工会主席担任,副理事长由局负责联系工会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局工会副主席、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社管中心、工会权益保障部、工会财务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秘书长由工会分管副主席兼任。
子(分)公司成立理事分会,由5-7人组成,理事长及有关成员组成比照局理事会成员构成办理。子(分)公司下属单位可设保险基金组。
第八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领导“基金会”各项工作,制定有关政策,监督基金使用情况,提出工作指导意见;决定资金保值增值的投资方式;解答、处理、基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管理局筹集的资金。
理事分会主要职责:组织实施、执行本办法和局理事会各项规定、决议;受理事会委托,负责管理子(分)公司行政、工会筹集的资金和职工个人缴纳的资金,建立会员台帐(会员花名册、会员登记表、补偿申请表等),审核办理补偿手续,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基金情况。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基金组(基层工会)主要职责:负责宣传、动员职工参加基金会,办理职工入会手续,建立会员花名册,负责收缴入会保险金,及时上报补偿手续。
第九条 理事会日常工作机构是基金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权益保障部,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理事分会办公室设在子(分)公司工会。理事会、理事分会每年可以从本级管理的互补基金总额中提取0.2%作为管理服务费。
第十条 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为基金会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查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财务状况;监督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工作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一条 凡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参加局内部医保的职工承认本《办法》并按规定缴纳保险金,申办入会手续,均可成为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会员。
对已经入会,但不符合上述条件(医保不在局统筹)的会员,只享受病种、伤残和死亡补偿待遇。
第十二条 会员享受的权利:
1.会员入会满24个小时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待遇;
2.了解和监督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3.对保险基金会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1.按规定缴纳保险金;
2.遵守本《办法》和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理事会的有关规定;
3.遵纪守法,热爱并维护保险基金会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因各种原因(调动、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开除、除名及判刑等)脱离中铁四局,会员关系自人事命令生效之日起,自动注销。在会期间未享受过任何补偿待遇者,退还个人缴纳的入会保险金500元。已享受过补偿待遇者,不再退还本人交纳的入会保险金。
第十五条局内部调动的会员,以人事命令生效日期为准(人力资源部门将调入调出人员令送达工会)。调出单位注销会员资格,并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转移单》一式两份),不管在原单位是否享受过补偿,都应将会员个人缴纳的保险金500元转入调入单位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调入单位凭调出单位500元保险金银行转账单(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转移单》和人事调动命令办理入会手续。填写《转移单》时,必须注明在原单位是否享受过补偿,享受过补偿的原因及金额。会员调动期间遇险,调出单位未办理会员保险金银行转账手续的,由调出单位负责办理补偿手续。
第十六条 会员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后,自动失去会员资格,不再享受会员待遇(会员内退后,本人提出申请自愿退会的,也可以办理退会手续)。退会时,凡在会期间未享受过补偿待遇的,退还个人缴纳及单位以各种形式资助的保险金500元。已享受过补偿待遇者的入会本金,不再退还本人,列其他基金收入。
第十七条 职工参加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需填写《中铁四局集团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会员登记表》,到所在单位工会财务办理缴款手续。
第四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来源:
1.会员个人缴纳的保险金500元;
2.本保险期前局、子(分)公司行政、工会按在册职工总数,一次性拨付每名会员保险金500元;
3、转入工会的原职工持股会集体股红利;
4.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5、基金增值收入。
第十九条 为使保险基金具有相当的调剂能力,实行局、子(分)公司分级管理。局行政、工会筹集的保险金和转入工会的原职工持股会集体股红利由局工会财务统一管理,局管理资金增值部分的40%作为调节基金;职工个人缴纳的保险金和子(分)公司行政和工会资助每名会员的资金由各子(分)公司工会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理事分会每年公布一次帐目(即:基金收支结存情况,补偿会员名单、补偿理由及数额),接受会员监督;接受本单位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和审查,并报局基金会理事会备案。局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审计工会经费时,同时审计局和子(分)公司补充保险基金会。
第二十一条 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局、子(分)公司工会财务管理,行政财务部门配合,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标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借贷或投资。
局基金会每年可以将30万利息作为局帮困救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为使基金保值和增值,防止基金风险,互助补充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存储。基金要购买国家债券和在银行开专户存款(含局资金中心),每年定期存储不能低于基金总额的80%。在局或子(分)公司资金中心存款的资金,因企业原因不能定期存储,行政应以存款基金总额为基数、按银行一年期利息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以保证基金会的正常运作。
第二十三条 用于资助遇险会员补偿金的资金:
1.基金增值部分;
2.对于资助资金确有不足的,可通过按工资总额1%预拨的“三不让”资金当年结余部分调剂解决。
第二十四条 职工个人缴纳行政拨付的本金不得动用。
第五章 会员待遇
第二十五条 保险范围(险种):
1.死亡;
2.伤残;
3.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特殊重病;
4.高额医疗费。
由于会员故意行为(如自杀、自残)以及本人违法所致任何结果,不属于本保险范围。
第二十六条 资助标准
1.会员死亡一次性资助2000元。
2.伤残:
(1)会员工伤伤残(1—6级)一次性资助5000元。伤残等级以《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为标准。
(2)会员非因工伤伤残(1—6级)或因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一次性资助5000元。劳动能力鉴定以《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动部发〔2002〕8号)作为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3.会员患特殊重病,按不同病种给予不同标准资助。
大面积烧伤、烫伤(Ⅱ、Ⅲ度烧伤面积30%以上),急性大面积心肌梗塞并有严重并发症,重症肝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甲状腺危象,脉管炎(造成肢体坏死),类风湿(导致肢体或大关节严重功能性障碍),脑水肿、脑血管意外致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脊髓侧索硬化症,化脓性胆管炎合并休克,各类病因引起的植物人,各种心脏疾病导致严重心功能障碍(三级以上),肝硬化失代偿期,结缔组织病导致脏器功能障碍,心脏瓣膜置换、安装永久心搏器、心脏及主动脉支架和人工关节,心脏手术,肺脏手术(肺叶切除,支气管袖状切除成型术),1/3及以上小肠切除术,颈椎手术、颅内手术,泌尿系手术(膀胱全切,膀胱扩大肾切除术、子宫或双侧卵巢全切),糖尿病晚期伴有伴有失明、糖尿病足等严重并发症,尿毒症透析治疗,每个病种一次性资助5000元。
各种恶性肿瘤(含白血病)一次性资助15000元;实施骨髓、肾脏、肝脏移植手术,一次性资助30000元。
入会前已伤残或患相应特殊重病者不得发给补偿金;入会后因某一特殊重病已经享受过补偿待遇的,不得再以同一病种享受补偿。
4.高额医疗费。会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一个医疗年度内患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中个人自付费用超过2000元部分(以百元整数为计算单位)给予全额资助,当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在皖企业以局医保政策规定为准;非在皖企业以本单位或当地医保政策规定为准。
会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一个医疗年度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支付上限,按个人自费费用(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时审核认定的数据为准)的不同金额给予相应标准的救助。大病高额医疗费救助一年办理一次。
(1)个人自费费用8万元以上(含8万元),资助1.5万元;
(2)个人自费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资助3万元;
(3)个人自费费用16万元以上(含16万元),资助4.5万元;
(4)个人自费费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资助6万元。
个人自费费用仅指直接用于治疗的医疗费,局和子(分)公司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结账明细、病历、医嘱、检查等清单的审核、把关,非直接用于治疗的自费费用(如购买高频电刀等特殊医疗器械等),不予资助。
第二十七条 享受补偿待遇条件及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会员申请救助除需由本人或家属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外,还需出具下列证明:
1.申请死亡资助的会员家属要提供子(分)公司以上人力资源部下达的“支付***丧葬费和困补费的通知”或地方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2.申请工残资助的会员,需提供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伤残等级鉴定证明资料。
申请非因工或因病伤残资助的会员,需向所属基金理事会提供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动部发〔2002〕8号)作出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资料。
3.申请特殊重病资助的会员需提供所属医疗划区范围内县、子(分)公司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病理报告。
4.申请高额医疗费资助的会员,由本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申请表》上填写有关数据和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六章 支付程序
第二十八条 会员发生符合保险范围内事项,应及时向基金组提出申请,填写《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保险补偿金申请表》,并附第二十七条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基金组核实后,提交理事分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理事分会根据基金会会员或单位工会代为提交的申请书及附带证明材料,对照本办法有关条款,予以核实审批,加盖公章,签发补偿保险金额。理事分会审核同意,并通过厂务公开栏或内部信息网等张榜公示后,工会财务部门办理保险金补偿手续。实施骨髓、肾脏、肝脏移植手术结束后,即可按规定办理30000元一次性资助金手续。各理事分会对补偿审批手续完备的遇险会员先从自管基金中支付,并在每年一季度末将上年度遇险职工《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保险补偿金申请表》一式一份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局理事会办公室。局理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各理事分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有关条款的,每年7月31日前,按各理事分会发放补偿保险金的30%和局理事会全额资助的补偿金(即:一次性资助各种恶性肿瘤的15000元;资助实施骨髓、肾脏、肝脏移植手术的30000元;遇险会员医疗费个人自费费用8万元以上给予1.5万-6万元)拨到各理事分会基金账号。子(分)公司资助遇险会员的补偿金当年累计超过本级行政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预拨的“三不让”资金时,可向局基金会申请调节基金资助,经局理事会审核,认定有关理事分会上报的材料符合本办法有关条款的,由局基金会支付超出部分的补偿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单位制定《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应依据本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行,并报局工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属局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局属各单位,适用期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元月1日起生效;原有关规定与此办法不相符的,以此办法为准。
附件2:
中铁四局集团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
会员待遇申请和支付办法
根据《中铁四局集团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管理办法》,为维护基金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准确支付保险金,加强保险基金的管理,现对会员享受保险待遇的申请和支付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保险金申请和支付的基本程序:
1.会员本人或受益人(以下简称个人)申请
会员发生符合享受《管理办法》规定的保险待遇的情况时,个人应填写《中铁四局集团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补偿金申请表》,一式四份,并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2.基金组(基层工会)审核
基金组收到个人的申请后,应审核:
⑴申请对象是否是保险基金会会员;
⑵受益人是否合法;
⑶缴费金额是否准确;
⑷申请理由是否属实;
⑸对死亡者核实死亡通知书、对伤残者核实伤残等级鉴定证明资料、对特殊重病者核实已确诊的定性证明和医院诊断证明、对申请高额医疗费救助金的要核实本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证明等资料等。
⑹召开基金组会议,对核实结果研究同意后,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附有关证明报子(分)公司基金分会。
3.子(分)公司基金分会审批
子(分)公司基金分会收到基金组上报的申请书后,按如下程序审核批复:
⑴由专人按《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内容逐项审核是否属实,若有疑点、缺项、证明材料不全等情况,应催促基层说明或补报。
⑵子(分)公司基金分会会议研究审批同意并在本单位公示后,在基层上报的一式四份“申请书”上编上批复号(如×子公司基金会×年×号),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标准批复待遇,一份批复基金组,一份交本单位基金会财务作付款凭证,一份存基金分会办公室,一份报集团公司基金会办公室(全年汇总一起上报)。
⑶在本单位保管的《基金会员花名册》中,注明某人享受待遇的财务付款凭证号、日期、标准等,并对死亡者注销会籍。同时应填写已享受保险待遇的会员名册,并每年汇总抄报一份给局基金会办公室。
4.基层支付补偿金
基层基金组收到子(分)公司基金分会批复的“申请表”和转来的补偿金后,在一个月内办理支付手续:
⑴建册登记。
⑵在基层保管的《会员享受补偿待遇登记册》中,注明财务付款凭证号和发放补偿金日期及数额。
⑶通知会员或受益人领取补偿金,并在“申请表”上签收。“申请表”交财务作会计付款凭证附件存档。
5.基金组履行职责困难的,由子(分)公司工会代行有关职责。
二、几项具体规定和要求
1.会员申请保险待遇时,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和欺骗,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经发现立即追回全部保险金,并建议主管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2.各级基金会和办公室在申报、审批保险费时要秉公办事,做到合法、公正、正确、及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严格按《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标准执行。若遇疑难问题,及时请示上级基金会解释,不得擅作主张,任意压低或提高标准。若有失误必须及时纠正,若有故意行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调查核实,按章办事。会员伤病亡的事实和医疗费都直接关系支付标准,涉及会员切身利益,因此,调查核实要做好记录,取得旁证、物证材料。
4.子(分)公司基金分会申报补偿待遇时,应在“申请表”栏中,填写审核同意的项目、金额。
5.基金管理部门需基础资料健全,专人管理,并建立电子台帐,账目清楚。
附件3:
中铁四局集团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
会员关系变动的几项规定
一、会员发生局内、外调动、本人退会、自动离职及行政给予除名以上处分时,应及时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或注销手续。
二、会员关系转移,适用于局内会员工作单位的调动,由各理事分会直接办理关系转移手续。会员办理关系转移时,同时办理本人入会缴纳的保险金的转入和转出。
三、会员调往局外、本人退会、自动离职及行政给予除名以上处分,则会员关系注销。
四、会员关系转移、注销手续
1.关系转移:会员在局内变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基层保险基金组凭“人事调动命令”到子(分)公司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分会办公室办理转移手续。办公室负责填写《会员关系转移单》(一式二份,自留一份,接收单位基金会办公室一份),并在所保管的《会员花名册》上注明变更。《转移单》直接转往接收单位基金分会办公室或基层基金组。
局内调动,接收单位基金会办公室凭500元保险金转账凭证(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转移单》和人事命令办理接收手续。会员关系转移是会员管理单位的变更,会员享受的补偿待遇不变。
2.关系注销:
会员调往局外、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其它特殊原因退会的,子(分)公司基金会办公室凭人事命令直接办理退会手续,并在《花名册》上予以注销。因个人原因要求退会的,须经本人申请,经子(分)公司理事分会审批同意,办理退会手续。
五、有关事宜
会员关系转移(变更)或注销后,有关资料由基金组或子(分)公司基金会办公室妥善保存。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中铁四财[2009]445号
颁布《中铁四局集团职工大病
医疗保障金无息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并工会:
为落实局党政提出的“不让一名职工家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不让一名职工子女上不起学,不让一名职工看不起病”(以下简称“三不让”)的承诺,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全力构建和谐企业,切实解决职工患大病后医疗费筹集难的困难,根据企业经济实力,按照“先行一步、逐步推进、最终覆盖全体职工”的原则,局和局工会决定建立职工大病医疗贷款无息保障金制度。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民主协商,制订了《中铁四局集团职工大病医疗保障金无息贷款办法》(试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该办法政策性强,各单位及领导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做好职工大病医疗无息贷款资金的筹集、借贷和还款工作。财务、人力资源、社管、工会等有关部门及经办人员,要本着对企业、职工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好事办好、做细,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办理好每一笔贷款、还款的手续。
在执行该“办法”中,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请各单位工会以书面形式上报局工会,以便今后完善该试行《办法》。
附件:一.中铁四局集团职工大病医疗保障金无息贷款办法
二. 职工大病医疗无息贷款协议书
三. 授权委托书
二 ○ ○ 九 年 九 月 二 日
附件一:
中铁四局集团职工大病医疗保障金无息贷款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局党政提出的“三不让”承诺,全力构建和谐企业,以人为本,关爱员工,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职工患大病后医疗费筹集难的实际困难,根据企业经济实力,按照“先行一步、逐步推进、最终覆盖全体职工”的原则,局和局工会决定建立职工大病医疗保障金无息贷款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职工总人数在500人以下按年度总额15万元;500人-1000人按年度总额20万元;1000人-2000人按年度总额30万元;2000人以上按年度总额50万元;建立大病医疗无息贷款保障金。
第三条 大病医疗无息贷款保障金来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一、二、四、五、六、电化、建筑、钢结构公司和七、八、市政分公司等单位,先由工会经费结余部分垫付;工会经费结余部分确实不足的,由行政补足到规定的资金规模。
(二)其他单位(含局机关)资金由所在单位行政垫付,并划入各单位工会账号,作为大病医疗无息贷款专用资金,由工会代管使用。当年贷款保障资金额度用完后,经工会申请,行政财务按不超过本级资金规模的一倍,增加贷款保障资金。次年,工会将大病医疗无息贷款保障资金增加部分返回行政财务。
第四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职工,方可申请大病医疗无息贷款:
(一)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职工确已参加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
(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集团企业内部的;
(四)职工患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病种且自筹住院押金困难的。
本贷款重点解决生活困难的一线职工筹集大病医疗费难的问题,未全部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其他人员,不享有无息贷款的权利。
第五条 大病医疗无息贷款保障金用途,原则上只作为职工住院医疗押金使用,不能提取现金,或用于它途。
第六条 办理大病医疗无息贷款申请及审批程序如下:
(一)局和子分公司分别成立职工大病医疗贷款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医疗贷款事宜。工会主席任组长,分管社管的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任副组长,工会副主席、社管、财务和人力资源等部门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工会。
(二)职工本人或担保人(配偶、成年子女或父母,下同),向其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医院帐号和《住院押金通知单》;转院治疗需提供本单位社保部门一个月内审批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申请表》复印件。
(三)经工会保障部门与医保部门审核,局或子分公司大病医疗贷款领导小组审批后,职工本人或担保人与子(分)公司工会签订《职工大病医疗无息贷款协议书》。
(四)职工本人或担保人持《职工大病医疗贷款协议书》,到子(分)公司工会财务办理贷款手续。基层单位行政或工会已经提前垫付住院押金的,贷款资金则转入所在单位行政或工会账上。
(五)贷款额度高于住院押金时,按住院押金金额办理转账手续;余额待医院下达二次《住院押金通知单》时再转账。
(六)职工大病医疗无息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一年内只给予一次无息贷款。前期贷款没有还清,不得再次贷款;原则上第一次以后的贷款低于首次贷款额度。
(七)工会和医保部门加强沟通,分别建立职工大病医疗无息贷款台帐,登记在册。
第七条 可申请大病医疗无息贷款的病种和金额如下:
(一)大面积烧伤、烫伤(Ⅱ、Ⅲ度烧伤面积30%以上),急性大面积心肌梗塞并有严重并发症,重症肝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甲状腺危象,脉管炎(造成肢体坏死),类风湿(导致肢体或大关节严重功能性障碍),脑水肿、脑血管意外致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脊髓侧索硬化症,化脓性胆管炎合并休克,各类病因引起的植物人,各种心脏疾病导致严重心功能障碍(三级以上),肝硬化失代偿期,结缔组织病导致脏器功能障碍,心脏瓣膜置换、安装永久心搏器和人工关节,心脏手术,肺脏手术(肺叶切除,支气管袖状切除成型术),1/3及以上小肠切除术,颅内手术,泌尿系手术(膀胱全切,膀胱扩大肾切除术、子宫或双侧卵巢全切),尿毒症透析治疗。可按3-5万元额度,申请大病医疗无息贷款。
(二)患各种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肝脏移植手术。可按5-8万元额度,申请大病医疗无息贷款。
(三)实施骨髓、肾脏移植手术。可按8-10万元额度,申请大病医疗无息贷款。
(四)贷款额度由各单位工会和医保部门,根据病种、病情、住院押金、职工住院所在地医疗费状况和职工医疗后能够得到补偿或资助的金额审定。
(五)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安徽办事处职工互助合作保障“重大疾病保障计划”、“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计划”的职工,依据个人购买的份额,经工会认定后,可适当增加贷款额度。
第八条 还款程序如下:
(一)职工贷款后,按照工会或医保部门要求,由职工本人或担保人到职工所在单位,依据《职工大病医疗无息贷款协议书》的约定,按本办法规定的还款保证措施、顺序,办理还款手续。
(二)贷款职工本人或担保人,不能办理签字手续时,由所在单位工会,按照《职工大病医疗无息贷款协议书》中的约定和《授权委托书》,委托有关人员办理还款手续。
(三)贷款职工治疗终结或部分医疗费用结算后,本单位医保部门审核报销的医疗费用,直接汇往本单位工会(甲方)指定账户,用于归还《协议书》的贷款,审核报销超出贷款的部分由医保部门按原程序办理。
第九条 责任追究
发生以下情形,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弄虚作假者;
(二)违反审批程序发放贷款者;
(三)给不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贷款者。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局工会及局医保部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文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中铁四局集团公司职工大病医疗无息贷款协议书
甲方:中铁四局集团工会
乙方:(员工患者)
丙方:中铁四局集团医保办
丁方(患者的担保人):
乙方因患 病(转院治疗需附本单位社保部门已审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申请表》复印件),根据《中铁四局集团职工大病医疗无息贷款办法》(中铁四财〔2009〕445号)文件规定,特申请职工大病医疗贷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 万元)。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同意贷给乙方大病医疗无息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 万元)。
二、乙方承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取得贷款的次日起,一年内还清以上(人民币大写) 万元(¥ 万元)贷款。
还款保证措施:
1. 企业医保部门依据《中铁四局集团在皖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中铁四社保〔2004〕490号),报销的医疗费。
2. 根据《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进一步落实“三不让”承诺的实施办法(试行)》(中铁四财〔2006〕309号)第四章第十条第一款,领取的大病高额医疗费救助金。
3. 根据《中铁四局集团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管理办法》(中铁四办〔2006〕310号、中铁四办〔2008〕520号)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四款,领取的高额医疗费资助金。
4. 根据《中铁四局集团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管理办法》(中铁四办〔2008〕520号)修改后的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三款,领取的按病种给予的特殊重病一次性资助金。
5. 乙方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安徽办事处职工互助合作保障“重大疾病保障计划”,依据规定,领取的重大疾病赔付金。
6. 乙方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安徽办事处职工互助合作保障“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计划”,依据规定,领取的女工特殊疾病赔付。
7. 企业依据局有关文件给予的其他困难补助金。
8. 乙方工资。
三、乙方或担保人(配偶、成年子女、父母)领取以上各项补偿金、资助金、困难补助金和其他相关资金,须优先用以归还本协议内贷款。
四、乙方治疗终结或部分医疗费用结算后,本单位医保部门审核报销的医疗费用,直接汇往本单位工会(甲方)指定账户,用于归还本协议的贷款,审核报销超出贷款的部分由医保部门按原程序办理。其他补偿资助费用经乙方签认后,直接归还贷款。
五、特别约定:乙方没有、不便或不能亲自办理签字手续时,乙方授权甲方人员,按《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办理还贷签字等相关手续,乙方均予以承认、确认。乙方或丁方有义务提供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等办理还贷手续的相关资料,否则,甲方或丙方可通过相应方式落实乙方还款措施。
六、丁方自愿担任乙方无息贷款的担保人。与乙方系
关系,在乙方不履行、不能履行、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还款义务时,丁方对乙方应还款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七、四方对本协议予以确认,且无任何异议。
八、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丙方执一份,丁方执一份。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签字(特殊情况可甲、乙、丙或甲、丙、丁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中铁四局集团工会 工会主席签字:
乙方(员工患者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中铁四局集团医保办 负责人签字:
丁方(患者的担保人签名):年 月 日
转账医院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工会名称:
开户行: 账号:
首次转账金额:(大写) 万 仟元,贷款人签字认定:日期:
二次转账金额:(大写) 万 仟元,贷款人签字认定:日期: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患者员工姓名)授权委托中铁四局集团工会(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全权办理本人大病医疗无息贷款、还款等与此相关的一切事宜。被代理人作出的与贷款、还款等有关的事项,本委托人均予以认可。
授权范围:领取《中铁四局集团公司职工大病医疗无息贷款协议书》中约定的贷款额度内的各项医疗报销费、补偿金、资助金、困难补助金和相关资金(原则上不得领取现金);归还协议书内的贷款额;办理借贷还款签字等相关手续。
授权时间:自贷款开始之日起,至全额还款终了之日止。
本授权具有限额性,超出协议书贷款额度部分时,甲方则不接受委托。
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被委托人(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保证人(担保人签字): 年 月 日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中铁四人[2007]82号
关于印发《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时间、班制、假期和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集团各单位、各派出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总公司《关于颁布“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作时间、班制、假期和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铁程劳〔2002〕272 号),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时间、班制、假期和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工作时间制度
(一)标准工作日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每日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为标准;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全年不超过2008小时、每季平均不超过502小时、每月平均不超过167.4小时为标准;
(三)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为标准;
(四)轮班(间歇)工作制的实际工作时间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工作时间长度和班制;
(五)工作时间包括个人宽放时间(劳动者自然生理需要的时间);作业宽放时间(工作日准备与结束时间);技术宽放时间(组织造成的中断时间);作业(工作)时间;
(六)员工依法参加国家、社会、企业等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作),计算工作时间。
二、实行工作制度岗位范围和工作班制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岗位员工范围
1.集团公司及集团各子(分)公司的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正副党委书记、正副纪委书记、正副工会主席、正副三总师、总经理助理、正副团委书记;集团公司和集团各子(分)公司本部专职文秘、司机、服务人员;
2.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社管(行管)中心、试验检测中心、网络信息中心、职工培训中心(党校)、北京房建处、黄山疗养院、咸阳办事处、中心医院、中心防疫站、幼儿园、报社负责人;车管所负责人、汽车配件管理和维修人员;
3.集团公司和集团各子(分)公司因工作需要在外地设立的经营性办事处中的全部人员;
4.集团公司本部文化宫、电视中心的全部人员;集团公司本部社管(行管)中心、集团各子(分)公司离退休人员活动室的工作人员;
5.合肥百瑞得有限公司、安徽中铁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供销、采购人员。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岗位员工范围
1.集团公司派出的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集团各子(分)公司施工生产一线项目经理部中的人员(其中:副处职级以上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集团各子(分)公司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监理的现场管理人员、生产工人、辅助生产工人;
3.集团各子(分)公司在施工现场从事产品制造、预制、加工、维修、维护人员;
4.第八工程分公司从事铁路运输工作的生产人员;
5.非直接生产的客、货、卧车的驾驶和服务人员。
6.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各类宾馆、酒店、医院、疗养院、招待所等一线生产、服务、餐饮、导游岗位的人员。
(三)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制的工作岗位员工范围
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岗位员工外的其他工作岗位的全部人员。
(四)第八工程分公司铁路运输工作的生产人员,比照线路所在铁路局列车对数、车站等级的同类人员有关班制设置规定办理。
(五)其他实行轮班(间歇)制的人员按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长度确定班制,具体如下:
1.合肥百瑞得有限公司、安徽中铁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人员实行二班制或三班制,每班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2.昼夜实际工作时间平均在21小时以上,如调度值班、医护值班、配电室值班人员,可实行四班制;也可实行三班制;
3.昼夜实际工作时间平均在15小时以上不足21小时的,如宾馆、酒店、疗养院、招待所客房部值班人员,可实行三班制;也可实行两班半制。
三、延长工作时间的处理
(一)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制的人员
用人单位在员工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员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员工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的,事后首先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支付加班工资;对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员工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员工工资。
4.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实行按季(502小时)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不视为加点(或加班),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员工工资;其中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员工工资。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部分不算加班加点。
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事后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其中集团公司和集团各子(分)公司因工作需要在外地设立的经营性办事处中的全部人员,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员工工资。
(四)实行轮班(间歇)制的人员
实行轮班(间隙)制的人员,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再增付员工工资。
四、各类假期及工资支付制度
(一)事假
员工因私事请假,应填写请假单,以领导批准的天数为准。员工请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
(二)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实行工伤假期。
工伤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员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工资收入。工伤员工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假期的医疗期、伤残等级评定及相关待遇,具体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企业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病假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医疗期的计算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应从其病休第一天开始在考核期内累计计算。
3.病假工资的支付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员工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国家没有新规定以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即:生活保障、工龄工资照发,岗位工资按天扣发,但最多不超过50%。
员工当年连续(或累计)病、伤休假达六个月及以上的,次年不办理工龄工资的增发手续。
4.员工在国外施工期间发生病假,在驻地休假时,病假工资的支付,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即:基本收入、绩效收入按天扣发,但最多不超过50%;如回国休病假时,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
(四)婚假
员工在工作地区结婚,给予三天婚假;如对方工作地点在外地,需到外地结婚时,可给予七天婚假,另按往返所需天数给予路程假(利用探亲假在探亲地点结婚时,不另给路程假)。
符合地方政府规定享受晚婚假期奖励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员工在婚假和结婚路程假期间,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途中车船费等按现行财务部门报销规定执行。
(五)丧假
员工的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需要员工办理丧事的,给予三天丧假;如在外地治丧时,另按往返路途所需天数,给予路程假。
员工的公婆、岳父母在员工工作地区死亡,需要员工办理后事的,给予三天丧假(在外地治丧不给丧假)。
员工请丧假(含路程假)期间,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途中车船费等按现行财务部门报销规定执行。
(六)产假及计划生育假
按当地地方政府及计划生育部门具体规定办理。
产假期间,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经领导批准,女性员工享受照顾性产假(指法定产假以外一年以内)的休假期间,生活保障、工龄工资照发;岗位工资按天扣发,但最多不超过50%;津补贴待遇从其现行规定。
(七)搬家假
员工调动工作后,需将原居住地的同居亲属由外地迁到本地时,给予不超过六天的搬家假,并另按路途所需天数给予路程假。
因新分配住房或拆迁等原因,员工在本市范围内搬家者;给予三天的搬家假。
员工的搬家假和搬家路程假,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途中车船费等按现行财务部门报销规定执行。
(八)探亲假
员工同亲属分居两地,根据国家规定符合探亲范围和条件的,工作地至探亲地标准运行时间超过3小时(火车、汽车),经部门领导批准可享受探亲假:
1.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探亲期间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两年合并使用的一次给假四十五天,探亲期间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3.已婚员工探望双方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期间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4.员工请探亲假,另外根据路程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按现行财务部门报销规定执行。
5.员工家属到工作地(施工地)进行探亲的,员工当年不享受探亲假。员工家属往返路费,按现行财务部门报销规定执行。
6.员工自签定劳动合同之日起,上半年工作满一年者,可当年享受探亲假,下半年工作满一年者,次年享受探亲假。
7.归侨、侨眷、台胞、台属的探亲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年休假
1.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但对从事有害健康工作实行休假制度的员工,不再实行年休假制度。
2.年休假按员工本人连续工龄确定: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每年给假7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给假10天;满二十年及以上的每年给假14天。休假期间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3.员工休年休假视为正常出勤,不影响休假当月奖金。
4.当年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安排休假:
(1)玩忽职守、擅离岗位、经常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各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因各种原因(病、事、工伤休假等)当年缺勤三个月及以上者(当年已休过年休假后,累计缺勤达三个月及以上的,扣减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长期(一年以上)入学、长期疗、休养(不包括工会组织的健康疗养)人员;
(4)受劳动教养、各种刑事处分和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人员(有处分期的,处分期内不得享受年休假,处分期满,上半年期满的,当年可享受年休假;下半年期满的,次年享受年休假);
(5)被立案审查未作结论的人员。
5.员工的年休假应在当年一次休完,(确应工作需要一次休不完的,经领导批准也可分开使用),最迟保留到次年的一季度末,过期不休者不再积存。
6.年休假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家住外地的员工,回家休假的,不另行再给路程假。
(十)季度假
1.人员范围:只包括企业中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炊事勤杂人员、专供人员乘坐的汽车司机、轨道车司机。
对生产工人、各种轮班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人员以及上述未列入范围的人员,一律不得享受季度假待遇。
2.假期规定:属于享受季度假范围的员工,因其平时工作不计算加班、加点,在一个季度内请事假(包括零星事假)累计不超过两天的工资照发。
当年的季度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休完,不得跨年使用。特殊情况,可最晚推迟到次年的一季度末。过期不使用的,不再保留。
(十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各单位可根据工作生产情况自行安排)
妇女节(3月8日):女职工放假半天。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根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假日放假。
4.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的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的则不补假。
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工资照发。
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员工,单位应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一)集团各子(分)公司、各派出机构,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休假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计算为标准工作时间。
(四)各类有薪假期除年休假不包括法定休假日外,其余均含法定休假日及休息日。
(五)因公出差,遇上休息日,无论在车、船上,还是在出差地,当日均计算一个标准工作日,事后可安排补休。在标准工作日内发生延长时间(如乘车)均不计算为加点,也不支付加班工资。
(六)员工年休假、探亲假、季度假各单位应安排其休息,不得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不支付工资。
(七)员工在本部门(单位)的补休,只能在本部门(单位)使用,不得对外转移介绍;员工的补休应在任务完成后的一周内休完,不得积存使用。
(八)集团各子(分)公司、各派出机构应加强管理,建立工时台帐,严格考核、考勤。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定额(工作)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对其延长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加班工资;
(九)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必须由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十)对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含自然灾害、抢险、处理事故等紧急非正常情况),员工有权拒绝。由此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十一)实行按日支付加班工资办法的,其加班时间不足半天的,按半天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算;超过一天不足一天半的按一天半算。实行按小时支付加班工资办法的,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算。
(十二)工资标准的确定
工资标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员工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员工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4.员工加班工资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5.依照前款确定的工资标准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三)本办法适用于与集团公司、集团各子(分)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
(十四)今后国家对工作时间、职工假期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五)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十六)已往规定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一律自本实施办法生效时日起停止执行
中铁四局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七年二月九日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中铁四人[2008]84号
关于修改《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时间、班制、
假期和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4号令国务院令第51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结合局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修改《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时间、班制、假期和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实施办法》中的第一条第二款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第四条第九款年休假、第四条第十一款第一项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调整员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并经局二届三次职代会第六次团长联席会议书面表决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 工作时间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修改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全年不超过2000小时、每季平均不超过500小时、每月平均不超过166.7小时为标准。
二、 各类假期及工资支付制度
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修改为:
(一)与局及局属各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根据施工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意愿,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局机关、各子(分)公司机关、各经营性办事处、局直属单位、合肥百瑞得有限公司、安徽中铁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咸阳办事处、黄山疗养院、北京房建处、中心医院、中心防疫站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在年初做出本单位或部门员工休年休假计划,轮流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局派出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各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项目队)在不影响施工生产的前提下,做出本单位员工休年休假计划,轮流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原则上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施工生产需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必须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安排完员工休年休假。
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要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发到员工手中并经员工签字后即可安排员工休假。员工非因工作原因必须服从单位安排,过期不休者不再积存。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员工2007年年休假未休的,最迟保留到2008年一季度末,过期不休者不再积存。
(六)员工休年休假视为正常出勤,不影响休假当月奖金。
(七)年休假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家住外地的员工,回家休假的,不另行再给路程假。
三、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规定修改为: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四、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五、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六、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假期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员工休假。
七、本通知由局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宣传提纲
为缓解职工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或患上重大疾病,或因未成年子女遭受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或因在职女职工患上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导致的家庭困难,为受到伤害的职工及其子女提供一个安心治疗、康复的经济环境,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分别制定了《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这是一项依托全国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下同)向当地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办事处、代办处集体申请参加。
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有关规定,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职工以团体形式加入互助会,入会时每人至少参加一项互助保障计划),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正常劳动,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办事处在当地的代办处申请参加互助保障计划。参加《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的会员,其子女必须未满18周岁,且身体健康。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办事处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并且:
1、在同一单位参加意外伤害类互助保障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或全部有未成年子女职工)的50%(含本数,下同),并且不低于50人。不足5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
2、在同一单位参加重大疾病类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或女职工)的60%。单位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须100%参加,且人数不低于20人。
一、保障期限
职工参加意外伤害类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一年、参加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两年、参加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三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二、互助金的申领
会员本人、直系亲属通过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以证明其伤害程度(患病情况):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发生情况证明;
2、会员的身份证明,或会员与其未成年子女关系的证明;
3、会员(或其未成年子女)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应提交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4、会员(或其未成年子女)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者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结束治疗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或者执法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自遭受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180天时的治疗情况,确定会员伤残程度。
5、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等客观病历;
6、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7、办事处为证明事故真相、伤残程度或患病情况需要由会员、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
三、除外责任
㈠意外伤害类:
1、患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以及食物中毒;
2、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因遭受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5、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爆炸、污染或辐射造成的伤害;
6、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以致身故、伤残或者烧伤:
⑴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⑵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⑶因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⑷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⑸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7、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㈡重大疾病类:
1、在参加前已经或曾经患本计划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2、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
3、医院误诊;
4、因酗酒、吸毒、艾滋病、滥用药物、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所致;
5、由其他疾病转移致所致;
6、因医疗事故所致;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所致。
四、互助金索赔期限
1、意外伤害类:会员(或其未成年子女)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会员、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超过三天(遇节假日顺延)不报案,造成本办事处无法核实事故原因,或报案后一年内不申请给付,即作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2、重大疾病类:会员发生患有保障计划所列明疾病,会员、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患病之日起,超过十天(遇节假日顺延)不报案,造成本办事处无法核实患病原因,或报案后两年内不申请给付,即作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五、互助金给付期限
办事处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给付申请材料后七日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予以作出互助金给付或拒付的通知。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一、互助费交纳标准
本计划互助费的标准分为两个不同档次,分别为50元、100元。为保证会员权益的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计划在享受领取互助金的同等权益时,交纳互助费的档次标准相应地调整为62元、124元。
参加本计划的职工属于列明的高危险行业的必须事先声明,否则在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时,将按照实际交纳互助费与应交纳互助费的比例领取各项互助金。
二、互助金的确定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残疾或烧伤时,可以领取以下两项互助金:
1、按照不同伤残程度可以领取身体伤残互助金。如会员所受伤害程度比较严重,以180天时的治疗状况及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2、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金额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
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领取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其权利。但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无论会员一次或多次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其伤残互助金的领取,累计不得超过与其互助费缴纳档次相对应的最高标准。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待遇标准(单位:元)
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一、互助费交纳标准
本计划互助费的标准是每份50元,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四份本计划。
二、互助金的确定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造成身故、残疾或烧伤时,可以领取下列四项互助金:
1、按照不同伤残程度可以领取身体伤害互助金。如会员的未成年子女所受伤害程度比较严重,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180天时的治疗状况及身体伤残状况领取身体伤害互助金。
2、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住院治疗的,可以根据参加本计划时选择的互助费交纳档次和住院治疗的时间不同,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最高可以领取180天的康复照顾互助金。
住院时间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完整的入院、出院记录核定。
在为期一年的互助保障期内,因同一次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需多次住院治疗的,住院时间可以累计计算。
3、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完整入院、出院记录,首次住院连续治疗的,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按日领取不超过180天的住院补助互助金。
因伤情不稳定断续住院治疗,不累计计算住院治疗时间。
4、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在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金额其家属一次性领取精神抚慰和丧葬互助金,互助保障责任终止。
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符合本条第2、3项规定的可以领取相应的互助金。
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领取前三项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其权利。但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无论会员的未成年子女一次或多次发生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其身体伤害互助金、康复照顾互助金和住院补助互助金的领取,累计均不得超过与其互助费缴纳档次相对应的最高标准。
《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待遇标准(单位:元)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一、特殊疾病种类
1、原发性子宫颈癌:
2、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
3、原发性子宫内膜癌
4、绒毛膜癌;
5、原发性乳腺癌;
6、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
7、原发性子宫肉瘤;
8、原发性卵巢癌。
二、互助费交纳标准
本计划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份36元,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两份本计划,且同一单位职工参加份数应一致。对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已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参加本计划时不再享有已患疾病所属种类领取互助金的权利。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下款90天期限的限制。
三、互助金的确定
㈠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天后90天内(含有本数),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㈡在互助保障期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对应的一种或者多种原位癌时,可以一次性领取1000元慰问金,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㈢在互助保障期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1、领取1万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
2、患有上述8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领取最多6个月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住院时间不满一个月(30天)的可以按照每份400元的标准领取不足月部分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患有上述8类疾病多次住院治疗的,按照累计住院天数除以30天计算实际领取互助金的时间。
住院时间的计算按照治疗医院出具的入院、出院记录为准。
3、患有上述8类疾病并首次住院治疗的,可以一次性领取每份2000元的康复休养互助金。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待遇标准(单位:元)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一、重大疾病种类
1、急性心肌梗塞:指由于心肌供血血管发生急性严重供血障碍,导致心肌细胞突然大片缺血坏死,出现心衰、休克,需要手术或介入治疗,其诊断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典型的胸痛症状、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心肌梗塞、心肌酶有异常增高;
2、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的冠状动脉血管搭桥(旁路)手术。
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3、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一般经病理检验或血液病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残及死因分类标准”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以下疾病除外: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各种原位癌;除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肌酐清除率小于15%),而且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
5、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险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于本计划保险范围。
6、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肿瘤(不包括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血肿)施行开颅摘除手术(不包括伽马刀等非开颅摘除手术)。
8、严重烧、烫伤: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含本数);或者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虽然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②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③重度吸入性损伤。
9、截瘫:指由于中枢神经系统或脊髓疾病(脊髓或脑原发疾病,包括脊髓良性肿瘤、脊髓空洞症、大脑瘫、脊髓血管瘤)所致肢体感觉运动障碍及两便功能障碍者。
10、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段以上)完全离断。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一组中枢神经系统及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需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条件。
二、互助费交纳标准
本计划互助费的标准为66元/份,在同一互助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四份本计划,且同一单位职工参加份数应一致。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期满后再次参加本计划时在不变更交纳互助费标准的情况下,不再享有已患有所属种类的疾病领取互助金的权利。互助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交纳互助费参加本计划,不再受下款90天期限的限制。
三、互助金的确定
一、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期生效30天后90天内(含有本数)患有上述11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
二、在互助期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11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1、可以领取5000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
2、按照职工单位劳资部门提供的证明,首次患病在家休养超过1个月的(按照23个工作日计算),可以一次性领取1500元的休养康复互助保障金。
在三年的互助期内,不论患同一类疾病多次发病还是患有不同类疾病只能领取一次休养康复互助金。
患病后病情反复发作断续休养的,不累计计算休养时间。
3、因患有上述11类重大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月600元的标准领取最多6个月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住院不满一个月(30天)的,可以按照300元的标准领取不足月部分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在三年的互助期内,会员患有上述9类重大疾病中同一种疾病需多次院治疗的,按照累计住院天数除以30天计算实际领取互助金的时间。
住院时间的计算按照治疗医院出具的入院、出院记录为准。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待遇标准(单位: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章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六章
第四十九条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五十六条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
(2008年10月21日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总则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中国工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中国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中国工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维护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按照促进企事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中国工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职工服务,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
中国工会努力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坚持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促进祖国的统一、繁荣和富强。
中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增进友谊的方针,在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广泛建立和发展同国际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一起,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
第一章 会员
第一条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一条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二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总工会决定。
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设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下一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者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成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七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第十八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
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主席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者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者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提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出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可在区建立区一级工会组织或者设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职工二百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工会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七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在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九条 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从脑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特点出发开展工作,积极了解和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职工搞好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十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
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第六章 工会干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三十二条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建立与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好工会干部院校和各种培训班。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
县和县以上工会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县和县以上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工作人员。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第三十八条 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经费、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接受上级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四十条 工会经费、资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经批准,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资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 会徽
第四十一条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工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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